超预算投标 废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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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预算投标 废你没商量某市职业技术学院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计算机设备,有6家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开标后,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分别为78.77万元、69.42万元、81.67万元、91.79万元、80.66万元、84.73万元。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于是慎重向该学院提出建议废标的书面评标报告。该学院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当场宣布废标。这次废标,实质上给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给大家都上了一课。评标委员要精通法律这次废标表明,评标委员会一定要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了如指掌,精通评标业务知

2、识。该采购项目预算价为68.8万元,而6家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超出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符合废标情形。此外,评标委员会要有较强的执业能力,能够做到明察秋毫,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中肯的评标报告。就这次评标来看,评标委员会正是发现了下面的蛛丝马迹,认识到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有失公平竞争,才做出废标的决定。有标书雷同的现象。其中报价为81.67万元和80.66万元的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相差1.01万元,投标的计算机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两家的投标文件编制人与审核人一致,报价分项十分接近。有合谋抬价的行为。有4家供应商都没有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报价明细表,在计价取费上没有具体细化。有串标围标的迹象。从

3、报价为84.73万元和69.42万元的两家供应商来看,投标的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计算机,价格差却达15.31万元。同样的采购标准,6家供应商的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相差22.37万元。认真细致做预算废标后,采购单位该学院自我检查发现了自身的失误。一是采购预算脱离了采购实际。该学院财务人员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临时应付差事,敷衍塞责,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置若罔闻,在拟采购项目及标准编报上不切实际,凭空想象,没有细化采购项目、具体到采购标准,使政府采购预算难以执行。二是采购项目预算定额偏低。政府采购预算通常是在每年年初编制,该学院的采购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是依据岁末年初市场价格确定的。大多数供应商为了完成

4、年度销售任务,实现目标利润,在岁末一般采取低价营销策略,因此,预算时市场平均价格往往与采购单位采购的实时市场行情有较大价差,而且采购项目预算价没有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与相关费用因素,缺乏价格弹性,在执行过程中因突破预算而废标在所难免。三是资格审查没有把关。该学院不久前从原校区整体搬迁到新校区,日常事务性工作相当繁忙,一时抽不出人力和时间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加之大多数投标人以前就是该学院购置设备经常往来的商家,情况彼此了解,以致该学院采购人员在资格审查上麻痹大意,将所有问题集中到了评标现场。四是采购标准含糊其辞。在招标文件中,该学院没有考虑实际的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没有界定明确的质量技术参数、规格

5、、性能,在语言上措词不严,漏洞百出,在系统配置上就高不就低,让投标人误认为采购人对设备的要求高,从而抬高价格。投标人攻守同盟要不得投标前,6家投标人赴该学院实地考察时发现,该学院规模大,资金来源充足,支付能力强,资金风险小,并且该学院后期工程在即,有大量设备采购的预期,于是投标人就利欲熏心,私下订立攻守同盟,合伙动起了歪心思。不想,最终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花去了投标成本和相关费用却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次废标给投标人的警醒是,应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诚信投标,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保证既得的合法利益,维护好企业的形象。违法只会得不偿失。监督管理决不能心慈手软一是强化采购项目的招标现场监

6、管。与各行政监督部门通力协作,对招标活动加强现场监督,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防患于未然。二是对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决不能心慈手软,要从重处罚,取消其投标资格,公开曝光黑名单,净化政府采购市场。这样,既促使采购程序更加规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又能使供应商开展公平竞争,维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7.06.27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宋勇家具企业状告财政厅何以败诉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6-29 龚云峰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王主任(化名)最近终于可以歇一口气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他所在的采购中心除了日常的工作安排之外,还

7、要为被称为省级政府采购行政诉讼第一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然而最近,这场持续近一年半的家具企业状告财政厅的省级行政诉讼案件,终于尘埃落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的审判结果,驳回原告南京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诉讼请求,省财政厅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中胜诉。案件发展一波三折。缘起案件起源于一次家具采购项目。2005年12月31日,某省采购中心受省级某单位委托,就该单位所需公寓家具发布了招标公告,整个招标项目共由三个分包组成。在2006年1月20日9:30投标截止时间前,共有六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甲公司由于自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合格投

8、标人的规定,在投标中与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组成联合体,并以甲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家具实物和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当天确定三个分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均为甲公司。1月23日,采购中心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布甲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合计为211.229万元。省采购中心本以为此项目到此为止即可宣告结束。然而,后面发生了一系列事情,竟将该项目演变成该省省级政府采购行政诉讼第一案。冲突就在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后两天,1月25日,此次项目的投标人之一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就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要求核实中标候选供应商出具的本单位和投标联合体的相关资质证

9、明材料的真实性。采购中心随即对质疑情况进行了核实,经与乙公司联系,乙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回复,否认自2005年1月1日至今,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参加过该地区的采购招标工作。采购中心随后又与甲公司就质疑内容进行核实,核实过程中,甲公司又出具了一份乙公司委托甲公司联合参加该项目投标的书面证明。 短短时间,乙公司以书面形式出具了两份意见完全相左的证明,这不得不让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对丙公司的质疑做出回复,也为了弄清楚其中的真实情况,采购中心邀请该项目的原评审专家,重新对甲公司的投标资格进行认定。专家仔细对比了乙公司两次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印鉴章和甲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印鉴章。对比发现,乙

10、公司向采购中心出具的两次证明材料,内容虽然相左,但加盖的印鉴章一致。且都与甲公司投标文件中联合协议书上乙公司加盖的印鉴章明显不一致。专家也因此认定甲公司提供投标文件中的乙公司授权函有做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并建议采购中心取消甲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鉴于该项目采购人的工期较紧,评审专家建议采购中心顺延该项目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根据评审专家的建议,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丙公司和甲公司作出了回复,取消了甲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丙公司和江苏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合计为207.92万元,并于3月7日重新发布了中标公告。质疑而早在评审专家

11、们对甲公司投标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进行研究时,2月21日,甲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丙公司如何知晓甲公司投标文件内容。当得知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后,3月13日,甲公司又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要求核对丙公司相关资质证明的真实性,确认丙公司所提供的公章与质疑函上公章的真实性、合法性。3月14日,甲公司又以书面形式质疑:丙公司与丁公司在同一地址办公,使用同一个电话,是否属于串通围标行为?丙公司的第二标段报价明显偏高,是否属于故意哄抬价格行为?对于甲公司的质疑,采购中心同样高度重视,并与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以书面形式要求丙公司确认投标文件中加盖的公章为合法公章,丙公司在一小时内即

12、予以回复,确认了公章的合法性,经与招标文件中公章比较,认为印鉴章一致,是合法公章。鉴于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查无实据,无法证明丙公司和丁公司有串标行为。同时丙公司所中标段是第三标段,与其第二标段的投标报价无关,且报价合理。3月20日,采购中心据此向甲公司作出质疑回复。投诉也许是对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不满,3月31日,甲公司就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向省财政厅投诉。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受理了甲公司的投诉,于2006年3月31日向甲公司开具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4月3日、4日,财政厅分别向采购中心、丙公司、丁公司和采购人发出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采购中心接到

13、通知书后,为慎重起见,又派人赴杭州,经多方调查,在工商局找到了丙公司公章的印鉴式样,随后又专门委托浙江司法鉴定所对丙公司在投标文件及质疑函上的公章与印鉴式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投标文件和质疑函上的公章印文与工商局提供的公章印文特征相同,是同一枚印章所盖,采购中心将鉴定结果反馈给了财政厅。丙公司、丁公司和采购人也分别就通知书内容回复了财政厅。财政厅查验了丙、丁两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登记的电信黄页电话号码、工商档案资料,结合其他取证结果,认为甲公司所投诉的丙、丁两公司涉嫌串标问题缺乏事实依据,丙公司的公章真实有效。财政厅于5月16日正式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甲公司投诉不成立,并通知甲公司领取了处理决

14、定书。然而,财政厅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却忽略了一个细节问题,即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未完全按照投诉处理办法中有关要求列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住所等。同时未要求甲公司签署送达文书的回执证明。行政诉讼 对于财政厅采购处的投诉处理决定,甲公司并不服气,并于2006年6月9日,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理决定书。6月15日,市中院正式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省财政厅及第三方采购中心、丙公司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随后,市中院组织甲公司和财政厅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和解。8月4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各方就本案诉讼的争议焦点即省财政厅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

15、事实是否清楚进行了辩论。经市中院庭审调查,认为财政厅在送达文书程序中存在不规范之处,在处理决定书的文书格式上存在未列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事项,但上述瑕疵问题不足以认定财政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行为的根本违法,因此,市中院驳回甲公司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市中院的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省高院当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0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省财政厅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确实不够规范,但不足以构成法院判决撤销之理由,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链接:家具采购诉讼案引发八大反思采购“真空”须监管短评:让法规落到实处在这起省级家具采购诉讼第一案中,甲公司自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假造印鉴章,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标,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从来没有正式登陆到“前台”的乙公司,居然在相当短的时间,先后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出具了极为相左的两份书面证明。这种不诚信的做法,相信让所有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恨得“牙痒痒”,但是目前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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