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王国交通法(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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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沙特阿拉伯王国交通法 2 沙特阿拉伯王国内政部 公共安全交通总局 交通法 根据伊历 1428 年 10 月 26 日 M.85 号国王令颁布 交通实施条例 根据伊历 1429 年 7 月 3 日 7019 号内政部长决定颁布 阿布杜勒阿齐兹国王科技城 伊历 1429 年 法赫德国王国家图书馆索引 发行中 内政部,交通总局 交通法 ,交通实施条例.内政部 交通总局利雅德伊历 1429 年 160 页,SM 国际标准书号: 978-9960-893-86-0 交通-法律,立法-沙特 1 条目 DEWE 343,5310946 1429.4292 申请号:1429.4292 国际标准书号: 9

2、78-9960-893-86-0 3 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 编号:M.85 日期:伊历 1428 年 10 月 26 日 凭安拉的帮助 以两大圣地服务者国王之名 我苏尔坦本阿布杜勒阿齐兹沙特家庭 沙特国王的代理者(王储) 根据 1428 年 10 月 18 日 A.175 号国王令, 根据政府基本法第 70 条根据 1412 年 8 月 27 日 A.90 号国王令颁布, 根据部长理事会法第 20 条根据 1414 年 3 月 3 日 A.13 号国王令颁布, 根据协商委员会法第 18 条根据 1412 年 8 月 28 日 A.91 号国王令颁布, 在阅读 1428 年 1 月 13 日 8

3、3.64 号、1428 年 5 月 9 日 14.15 号协商委员会的二项决议后, 在阅读 1428 年 10 月 24 日 315 号部长理事会的决议后, 我命令如下: 一、同意实施此交通法 ; 二、根据本法和实施条例规定, (当前)负责审理交通纠纷、案件、违章的各单位继续执行其任务, 直到人民法院主管部门遵照司法体制和和工作运行机制介入,此二项是根据 1428 年 9 月 19 日 M.78 号国王令所颁布; 三、副总理及各位部长应执行我们的这项法令。 苏尔坦本阿布杜勒阿齐兹 4 沙特阿拉伯王国 编号:34011.7 内政部 日期:1429 年 7 月 3 日 (272) 法律事务国际合作

4、总局 法律事务局 7000871264 部长决议 1429 年 7 月 3 日 7019 号 内政部长: 在阅读 1428 年 10 月 26 日 M.85 号国王令颁布的交通法第 84 条, 在阅读 1429 年 4 月 22 日 7.19897 号的备忘录(该备忘录由负责制定公共安全实施条例的工作 小组提供)后, 在阅读 1429 年 4 月 23 日 S.2379.7 号公安局局长的信函后,决议如下: 一、同意颁布交通法实施条例; 二、有关部门应执行我们的决议; 三、该决议和条例将在官方报纸上发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政部长 纳义夫本阿布杜勒阿齐兹 5 交通法及实施条例目录 第一章 交

5、通法的适用范围及术语简介 . 6 第二章 车辆的登记和行车证 . 8 第三章 车辆的重量、尺寸、检验 . 16 第四章 驾 照 . 20 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则 . 26 第六章 交通事故 . 37 第七章 交通违章与处罚 . 40 第八章 总 则 . 45 违章表 1 . 46 违章表 2 . 47 违章表 3 . 47 违章表 4 . 48 车辆过户及行车证费用表 . 48 机动车驾驶证收费标准 . 49 车辆车牌收费标准 . 49 交通指示灯和标志总则 . 49 警示标志 . 50 标准标志 . 53 指示标志 . 58 工作场所和临时场地标志 . 61 6 第一章 交通法的适用范围及术语

6、简介 第一条: 本交通法规定、附表、条例适用于各种车辆和摩托车(自行车) ,同时适用于公路上的行人、 牲畜及所有道路使用者。 第二条: 本法中,下列术语悉照本条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1. 道路:为公共交通放开的所有道路。 2. 路面:道路的一部分,允许车辆行驶其中。 3. 车行道(车道、大道、标线) :即,被划分的路横面的一部分,其宽度可允许连续的一排车辆通 过,无论路面上的纵向标志限定与否。 4. 人行道:道路的一部分,为行人所准备。 5. 空地:两路面之间的隔开的地段。 6. 路肩:与干道相联的部分,为车辆紧急停驻所准备的。 7. 道路的禁地:道路专用空间。 8. 交叉路口:交叉路口是

7、指平面交叉路口,即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或多个平面相交的部 位,也包括为此而组建的场地。 9. 行动自由的道路:通过专用的多个出入口完成出入的路面,不能直接使用与道路相邻的物业。 10. 服务的道路:与(行动自由的)道路相对的道路,直接使用相邻的物业。 11. 临时停车:指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所需时间之内的车辆静止状态。 12. 停车或等待:指车辆的静止状态既非为避免妨碍另一道路使用人或避免与障碍物碰撞,也非出 于交通规则之强制规定。且车辆之静止状态并不限于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所需时间。 13. 停车场:车辆停驻专用场地。 14. 路标:为规范使用道路在路上或两侧设置的标线或标志。 15. 反

8、光镜:道路上安装任何反射材料,如路标之一,或在车辆各边或两边安装的反光镜,能在适 当的距离看到。 16. 转弯处:改变路向的地方。 17. 标杆:路上矗立的标牌、标识等。 18. 车辆: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用轮子或履带行驶的,通过机器或牲畜的力量行驶或牵引的,不 包括列车。 19. 汽车:用于运载人或东西或二者的所有机动车辆,或为准备载人或东西或二者的牵引车辆。 20. 专车:无偿运载乘客和随身物的专用车辆。 21. 出租车:有偿运载乘客和随身物的车辆,载量不超过 8 人。 22. 巴士:运载超过八位乘客和随身物的车辆。巴士分两种: A、公共巴士:有偿运载乘客和随身物; B、专用巴士:无偿运载

9、乘客和随身物。 7 23. 运输车:运输牲畜和东西的汽车。它分二种: A:公共运输:有偿运输牲畜、东西和货物; B、专用运输:无偿运输牲畜、东西和货物。 24. 拖拉机:连接车厢的车辆,组成一体。 25. 全挂车::本身无动力,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6. 半挂车:是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 车。即,挂车的总重量一部分由牵引车承受的。 27. 急救车辆:公共安全服务、安装特殊声响和灯光警告的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在确保安 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如,警车、消防车、救护 车、工程救险车。 28. 机动

10、摩托车:二轮以上有机动装置的车辆,用于运载人或物,有时轮椅被列为此类,它并非按 车型所设计的。 29. 普通自行车:二轮以上没有机动装置的运输工具,靠骑乘者的力量行走。 30. 公共工程车辆:依赖自身的动力运行的设备和机械,包括农用设备。 31. A、远光灯(高灯) :在对面没有车辆的情况下,用于照看远程道路的车灯。 B、近光灯(低灯) :在对面有车辆的情况下,用于照看短程道路的车灯。 C、小灯(小灯) :车前后侧面的灯。在行驶中指示它的存在,确定其位置,显示前后的宽度。 32. 技术检验:在指定的一家定期检查中心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3. 司机:驾驶车辆或公共工程设备或机动摩托车的

11、所有驾驶员。 34. 驾照:由主管机关或外国机关颁发(颁发的类似证件被认可时)的正式证件,证明持照人有资 格驾驶一种或多种车辆。 35. 行车证:由主管机关或外国机关颁发(颁发的类似证件被认可时)的正式证件,准许车辆在道 路上行驶。 36. 主管机关(交通局) :被赋予交通疏导,驾照、行车证颁发,车辆牌照换发等权力的机关。 37. 乘客:车内的所有人员,或上的或下的,不同于司机。 38. 行人:用脚行走或类似的人。如,推着或拉着儿童车,病人或特殊需要者的车。 39. 特别法院:被赋予审理、裁决交通事故权力的法院。 40. 交通事故:无意地使用行驶的车辆造成身体或物质伤害的所有事故。它分二类:

12、A、轻微的交通事故:导致私有或公共财产的损坏,未造成需要急救的伤害; B、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行驶期间,导致伤亡或财产损失或二者。 41. 飙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 反复并线、 频繁穿插, 进排气系统发出轰鸣等较大噪音, 或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相互追赶、相互竞速,或炫耀特技做漂移,或导致交通瘫痪、道路堵 塞。 42. 重量: A、空车重量:车辆的重量,配备燃料、维修工具、备用工具; B、汽车的总重量(毛重) :空车的重量,加货物、司机和乘客; C、净重: (货物) :是空车和重车二者重量之间的区别; D、轴承重量:一个轴承上货物的部分重量。 43. 条例:本法实施的条例。 8 第二

13、章 车辆的登记和行车证 第三条: A、根据条例规定,每辆车有特定号码,在主管机关有记录; B、行车证的编号就是车辆的牌号。如果牌照号有任何变更,行车证亦应变更。 3.1 专号是按主管交通机关登记的类型为车辆换发的牌号,根据本条例第 7 条。 3.2 行车证应包括车辆的牌号,和车主的身份证号绑定。 3.3 变更车牌号亦应变更行车证。 第四条: 每辆车应挂两个清晰易读的车牌,上面的登记号码必须清楚,两个车牌分别挂在车的前后,摩 托车、全挂车和半挂车例外;车辆无此两牌照不可行驶。 4.1 任何车辆不可行驶,如果没挂交通总局颁发的专用牌照时。 4.2 确定一个牌照在车前,一个牌照在车后,均挂在醒目特定

14、的位置。 第五条: A、摩托车、全挂车和半挂车应挂一个醒目易读的牌照,固定在车尾。无牌不可行驶。全挂车和 半挂车挂机车的牌号。 B、全挂车可免去挂牌,如果车身没挡住看到机车的牌号时。 5.1 每辆摩托车颁发一个牌照,准予在公路上行驶。牌照固定在车尾醒目处。 5.2 全挂车和半挂车颁发额外的一个牌照,载机车牌号。 第六条: 任何车辆不可以挂主管机关以外颁发的牌照。 6.1 不可以安装交通总局以外颁发的两个牌照,不可以改变两个牌照的颜色和尺度。 6、2 悬挂非沙特牌照的过境者、参观者、旅游者的车辆和客货运载车辆,可以在沙特公路上行驶, 须应注意下列事项: 6.2.1 这些车辆在本国获得在沙特行之有

15、效的通行证,悬挂本国的正规牌照。 6.2.2 前往沙特或途经沙特的车辆最少要持有被认可的有效的第三责任险的保险单。 6.2.3 不要破坏旅游或过境的性质。 6.2.4 车辆逗留的时间不能超过主管机关给予的时间,如果事情需要延长时间,司机应到主管机关 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条: 车牌分为下列几类: 1) 专用牌照,包括下列: A、专用车辆牌照 9 B、专用运输车牌 C、专用大巴牌照 2) 公共牌照,包括下列: A、公共运输车牌 B、公共大巴牌照 C、出租车牌照。 3) 外交、领事牌照 4) 临时牌照 5) 公共工程车辆牌照 6) 出口牌照 7) 摩托车牌照 本条例对这些牌照、规格、签发条件、如何维

16、护做了规定。 7.1 牌照种类及颁发条件 7.1.1 各种专用牌照 7.1.1.1 专用车辆牌照:用于容量不超过 9 人的小型车辆,为沙特人、非沙特人拥有,政府部门、 公司和企业作为个人使用。 7.1.1.2 专用运输车牌:用于运输车辆,为沙特人拥有,政府部门、公司和企业作为个人无偿使用。 7.1.1.3 专用大巴牌照:用于容量超过 9 人的大巴,为沙特人拥有,政府部门、公司和企业无偿载 人和随身物品。 7.1.2 各种公共牌照 7.1.2.1 公共运输牌照:用于运输车辆,为沙特人拥有,公司和企业有偿运输货物。 7.1.2.2 公共大巴牌照:用于大巴,为准予有偿载客和随身物品的沙特人、公司、企业所拥有。 7.1.2.3 出租车牌照:用于有偿载客和随身品的小型汽车,容量不超过 8 人,为主管机关许可运营 公共出租汽车的沙特人、公司、企业所拥有。 7.1.3 外交和领事馆牌照: 7.1.3.1 用于外交使团、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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