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业务经营与风险防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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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结算业务经营与风险防范,夏 汉 平,2,内 容 提 要,票据业务的基本制度 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 票据业务的违法责任,3,票据业务的基本制度,收回贷款,支付存款,存 款,商业银行,贷 款,发放贷款,吸收存款,4,付款人,收款人,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联行、央行清算,办理结算,5,一、结算业务的种类,同城和和异地,异 地,同 城,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付结算体系,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国内结算,国外结算,托收承付,信用卡,银行汇款,银行托收,银行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非贸易结算,委托收款,6,票 据 体 系,汇票系,本票系,支票系,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本票,银

2、行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即期本票,远期本票,即期本票,远期本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7,8,9,申请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申请签发汇票,出票,代理 付款人,提示票据,代理付款入账,清算 资金,背书转让,代理付款入账,提示票据,持往异地结算,银行汇票流转程序图,10,出票人(购货单位),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出票人开户行 (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出票 并申请承兑,承兑人, 交付汇票,委托收款,收妥入账,委托收款,收妥入账,背书转让,发出委托收款,划

3、回票款,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11,出票人(承兑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开户行 (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 交付已承兑的汇票,委托收款,收妥入账,委托收款,收妥入账,背书转让,发出委托收款,划回票款,发出付款通知,通知付款,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12,申请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申请签发本票,出票,代理 付款人,提示本票,代理付款入账,清算 资金,背书转让,代理付款入账,提示本票,持往收款人结算,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13,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存款人开户行 (

4、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 出票,送交支票,收妥入账,送交支票,收妥入账,交换支票 并清算资金,足额存款,背书转让,借记支票流转程序图,14,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开户行 (付款人),收款人 开户行,交换进账并清算资金,提示支票付款,收妥入账 并通知收款人,贷记支票流转程序图,15,付款人,收款人,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汇出款项,收妥入账,汇兑程序图,16,付款人,收款人,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按合同发货,凭发货单、发票 委托收款,发出委托收款,发出付款通知,通知承付,划出款项,收妥入账,托收承付程序图,17,付款人,收款人,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提示委托收

5、款,发出委托收款,发出付款通知,通知付款,划出票款,收妥入账,委托收款程序图,18,二 票 据 流 通 制 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涉外票据制度,法律责任制度,(1)票据行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3)票据抗辩的限制 (4)票据丧失的补救 (5)票据时效,(1)出票制度(2)背书制度 (3)承兑制度(4)保证制度 (5)付款制度(6)追索权制度,19,(一) 基本制度 1、票据行为 因引起票据权利的义务关系而发生的法律行为,其中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这四种行为。,20,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中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6、: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是初次权利。 (2)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得承兑人付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者保证人请求赔偿票据的本金、利息或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条件是: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给付对价。,21,3、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因某些合法的事由,对持票人的权利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为保护持票人的权利,防止债务人滥用抗辩权,有两点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纠纷对抗持票人; (2)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纠纷对

7、抗持票人。,22,4、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在并非基于本人的意愿的情况下,而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如烧毁(绝对灭失)遗失、被盗(相对灭失),持票人丧失了票据但并未丧失票据权利。因为票据偿付必须经过提示付款的程序,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允许挂失止付,并可在挂失止付的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23,5、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即引起的票据权利消灭的制度。如: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

8、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24,(二)具体制度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做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是各种票据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出票在所有票据行为中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因为票据的一切行为均是以出具的票据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为基础,票据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要靠其实现。在票据的出票行为中,“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是出具的票据是否有效的重要内容。对在票据中应该记载而没有记载或不应记载而记载的事项,在票据法中均认定该票据无效。,25,2、背书 背书行为和票据出票行为相同,是

9、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共有行为。背书是票据权利转移和行使的一个证明。 背书主要有3种: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转让方式,具体包括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转让票据时必须以背书方式进行,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的转让背书有两点必须注意,一是背书必须记名;二是背书必须连续。,26,转让背书的效力表现在: 一是权利转移效力。背书生效后,被背书人从背书人手中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二是权利证明效力。持票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法律上就推定他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凭背书连续即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债务

10、人也不必要求他做出取得票据的证明,就可以付款,只要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债务人对付款必须承担责任; 三是权利担保效力。背书生效后,背书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7,3、承兑 承兑是汇票的特有行为,本票和支票均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委托证券,但出票行为生效后,汇票付款人并不真正成为汇票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这就需要设立一种使付款人表示愿意承担付款责任的制度,使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落实,这种制度就是汇票的承兑制度。,28,承兑的程

11、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持票人的提示承兑;二是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汇票之日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决定承兑的,应当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式在汇票上做成承兑。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只对部分金额承兑或改变汇票文义,否则均视为拒绝承兑。,29,4、保证 保证制度适用于汇票和本票。票据法上的保证称为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票据行为。 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另一方面,保

12、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相同的责任。,30,三、票据行为的主要特点 (1)要式性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严格的要式行为,法律对每种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方式,如必须记载的事项和记载的位置等。票据行为只有具备了这些法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效力。 (2)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发生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影响。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有无及效力如何,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31,(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依据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和债务人的票据义务都是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来确定的,不能以票据上记载事项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改变票据上记载的内容 (4)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如

13、有出票、承兑、背书、保证等行为,各个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其中一个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32,四、票据业务的功能 1、支付功能(四海之内一纸相通、四时之间一票相连)。 2、信用功能远期票据、背书制度、保证制度等丰富和完善了信用功能和作用。 3、结算功能利用票据进行债权债务的结算。 4、融资功能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直接推进了社会资金的周转。 5、投资功能办理贴现,成为一种流动性很强的资产,是一种低风险的投资品。,33,五、票据业务市场 票据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场所,是直接联系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枢纽,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子市场,在整个货币市场体系中票据市场是最基础

14、、交易主体中最广泛的组成部分。 我国票据市场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中国银行业资金拆借中心其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中心交易所和各商业银行之间经常操作票据交易并交割的场所。,34,六、经营票据业务的意义 (一)调整资产结构、提高经营效益 由于贷款一般不能转卖,而票据业务具有易买、易卖、易于流动、收益比短期贷款要高的特点,不少商业银行将其列为重要的资产业务。 例:如果将1000万元资金放贷款,期限6个月(180天)月利率为4.2 ,资金成本2.1。则收益为: 10000000( 4.2 30180)-10000000( 2.1 30180)=12600

15、0,35,如果将1000万元资金在6个月里做6次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 第一次,以2.7 贴现,2.22 转贴现,贴现时离到期日175天,持有5天; 第二次,以3.0 贴现,2.22 转贴现,贴现时离到期日160天,持有10天; 第三次,以3.12 贴现,2.52 转贴现,贴现时离到期日144天,持有4天;,36,第四次,以2.52 贴现,1.92 转贴现,贴现时离到期日120天,持有3天; 第五次,以2.40 贴现,1.80 转贴现,贴现时离到期日115天,持有5天; 第六次,以2.22 贴现, 1.80 转贴现,贴现时离到期日90天,持有20天。,37,第一次10000000( 2.7 30175)- 10000000( 2.22 30170) =31700元 ,5天 第二次49000元 ,10天 第三次32160元 4天 第四次25920元 , 3天 第五次26000元 5天 第六次24600元, 20天 以上六次操作共收益189380元(31700+ 49000+ 32160+ 25920+ 26000+ 24600) ,比放贷收益126000多出63380元,是其150.30%;而且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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