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继续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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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不符合继续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出2004458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实施城市规划和宏观调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国土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文物局 等部门共同研究,并经市政府主

2、管领导同意,现就不符合继续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2004年1月9日前已经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规划批准文件,且到2004年8月31日至少有一个文件依然有效的用地。(二)2004年8月31日前已取得市危保办或区政府核发规划论证意见函的房改带危改项目用地。(三)2004年8月31日前,符合绿化隔离带相关政策并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用地。二、处理原则(一)在符合土地供应计划、拆迁计划的前提下,对上述范围内的项目要“有保有压”,对于政府重点项目用地、危改项目用地、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土地等要优先保障;对于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要坚决取

3、消。(二)以原建设单位为主体,继续完善前期相关批准手续并进行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使土地达到本通知规定的入市交易条件。(三)轨道交通沿线、重点区域、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腾退等范围的土地,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三、处理方式和程序(一)原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等政府批准文件或市危保办、市绿隔总指挥部的意见函、土地开发成本初步测算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市国土局提出上联审会的申请。(二)市国土、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境、园林、文物、绿隔总指挥部等部门通过联审会的形式对上述项目用地就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土地供应计划、拆迁计

4、划、交通、古都风貌保护和环境等问题进行研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不符合现行有关政策的项目予以取消;2需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或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储备;3确定可以继续开发的项目,由原建设单位继续进行前期开发。(三)对于联审会议确定可以继续开发的项目,由原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完成相关工作:1对于具备有效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的,原建设单位可直接办理征地(农转用)、拆迁及市政手续;对于不具备有效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的,或者手续不全的,原建设单位可依据联审会决定的内容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继续申请办理。2对于涉及办理征地(农转用)的,原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征地(农转用

5、)申请,经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转用)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的,由原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拆迁。3对于存量国有划拨用地涉及拆迁的,由原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拆迁和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4对于危改项目用地,经市危保办确认后,由原建设单位向市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并由其按有关规定继续实施拆迁和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完成前期开发的土地,在达到本通知规定的入市交易条件后,由原建设单位向市国土局提出入市交易的申请。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需满足的条件(一)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1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征地(农转用)政府批文及

6、征地结案文件;2属于存量划拨建设用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3涉及拆迁的,提交拆迁许可证及拆迁结案文件;(二)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应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文件;属于军队的,应递交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武警总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三)有效的规划意见书和其他规划文件。要求规划意见书公示的,须先进行公示。(四)根据联审会议确认需要完成交通评价、名木古树处理、古都风貌保护及文物保护处理、环境评价等工作的,须按有关要求在土地入市交易前完成。(五)入市公开交易的土地,需达到“三通一平”(达到宗地外通路、通电、通

7、上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及取得市政接用方案。(六)入市公开交易的土地有条件的应该达到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讯、通下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简称“五通一平”),实行市政供热和供气的地区还应该达到宗地外通燃气、通热力(简称“七通一平”)。(七)对于可以独立出让的国有企业搬迁腾退用地及其他可独立出让的土地,周边已具有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可在取得市政相关主管部门的市政接用方案并完成建筑(构筑)物拆除后入市交易。五、成本审核和确认原建设单位在申请土地入市交易前,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由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六、其他对不属于本通知范围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工资源局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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