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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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相关文件 天津市历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贴)取暖季:11月15日至下年3月15日取暖季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标准135+185135+185135+185135+185合计320320320320取暖季2004-20052005-20062006-20072007-2008标准235+185235+185235+185235+185合计420420420420取暖季2008-20092009-20102010-20112011-2012标准335+185335+185

2、335+185335+185合计52052052052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2008156号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已经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群众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财政、企业和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调价措施与补贴措施同步出台,尽可能地减轻居民因调价而形成的实际负担。二、采暖期的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由现行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5元,上调5元。三、将现行

3、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仍维持原办法,即减半收取集中供热费;对重点优抚和特困救助对象,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在今年确定联动机制补助标准时一并考虑。五、在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解释力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六、请各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财行政200858号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

4、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5、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今年已按原规定的135元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单位,再增发差额100元;尚末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按新标准235元发放。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

6、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0072号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

7、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为理顺住宅供热收费机制,促进我市住宅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现就改革我市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取消供热采暖费由单位报销的办法,实行用热居民按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由个人交付采暖费。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下调为15.4元。三、凡享爱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的发放,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8、。四、要保证生活困难居民各季采暖,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居民困难户,可以适当减免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参照市民政局、市供热办公室关于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的通知(津民字200044号)的有关内容制定。五、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去,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去。六、建立供热价格调节基金,确保稳定供热和供热专项贷款的按期偿还,加快热计量收费机制的形式。七、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供热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价格追缴。八、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设备

9、与技术,大力发燕尾服供热计量,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向居民群众认真做好供热收费机制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平衡实施。九、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化民人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十、本意见自2000年采暖季起开始施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二年十月十九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4号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

10、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精神,现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住房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办法通知如下:一、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住房已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发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基础上,按月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为:副科级20元,科级30元,副处级45元,处级60元,副局级75元,局级90元。二、事业

11、单位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其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30元,副高级60元,正高级90元。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四、同居一套住宅内的家庭成员中,只给一位职务较高职工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五、上述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0年起发放。2000年1月-10月份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一次性补发。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中供热采暖

12、补贴发放均按以上规定执行。七、集中供热采暖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资料目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支。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和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同时,相应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每月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具体为:副科级由20元调整为25元,科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副处级由45元调整为55元,处级由60元调整为75元,副局级由75元调整为95元,局级由90元调整为115元。二、享受集中供热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四、调整后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增加的费用支出,按照现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五、其他事项仍按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71号)有关规定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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