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处理及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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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处理及纳税申报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政策性搬迁税

2、务处理涉及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的计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主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就此,笔者对企业搬迁涉及的税收财税政策进行归纳、整理,以飨读者。一、搬迁收入的确认40号文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1) 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 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 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3、(4) 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 其他补偿收入。2.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其中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二、搬迁支出的确认40号文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1.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2.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

4、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三、搬迁资产税务处理40号文规定: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

5、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5.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关于购置资产支出能否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此问题经历了几次政策的变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下同)、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

6、税200761号在现行税法框架下失 效。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基本沿用财税200761号的规定,其中关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扣除的规定,基本上与财税200761号的表述完全一致。40号公告下发后,由于搬迁过程中购置土地、厂房、办公楼等是搬迁支出的大项,由原来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改为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使得企业搬迁所得突然大幅增加,引发搬迁企业产生强烈质疑。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11号公告对40号公告有关购置资产在收入

7、中扣除的规定作了适度的调整。11号公告规定:(1)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 订搬迁协议且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各类资产,应以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2)11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当按照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四、搬迁应税所得的确认企业的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1.搬迁所得可递延纳税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8、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2.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3.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

9、经完成搬迁:(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五、政策性搬迁的征收管理1.备案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2.迁入地主

10、管税务机关负责清算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3.清算表与年度申报表同时申报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4.申报表的填写(1)搬迁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原则企业搬迁,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式时,应填报附表九、附表三并应遵循如下原则:(1)凡会计上确认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或搬迁损益,均应通过纳税调整将其 转回(冲回);(2)税收上涉及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事项,除搬迁清算损益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应过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外

11、,其他项目“税收金额”皆应以0计入。(2)附表九的填报已在清算时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搬迁购置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应在附表九相关项目(行次)中填报:(1)第1、3、5、7列分别填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 或计算的数额(或年限),第2、4、6列填0(如果购置资产支出在清算时没有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按照剔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计税基础填报在第2 列并相应计算6、7列金额,下同);(2)将附表九第2 至6行除第3、4列外的各列金额相加,填入该表第1行各列;(3)将附表九第1行第7列金额和第15行第7列金额,分别过入附表三的第43、46行的第3 列。(3)附表三的填报A.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的前一年:

12、(1)每年应将当年确认的搬迁补偿收入(指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下同),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2)当年发生 并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或损失,应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其中:第1、3列填报计入当期损益的该类费用支出,第2列填0。B. 搬迁完成并进行搬迁损益清算的当年:(1)附表三第11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2)同时,应将当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搬 迁费用支出,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3)将搬迁清算损益表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过入在附表三:为搬迁所得时,过入第19行的第2、

13、3列;为搬迁损失时,过入第40行的第2、4列,第1列均填0。C.以后各年会计上确认搬迁补偿收入时,也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该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以上介绍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搬迁损益的纳税申报规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的搬迁企业,因为会计上不确认搬迁收入 和搬迁支出,搬迁收入结余又不计入损益,因此这样的搬迁企业只要搬迁完成时,填报搬迁清算损益表,并将该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项目金额填入附表三 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即可。(4)涉及搬迁企业资产处置损益的纳税调整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年度,每年应按照会计上计入当年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净损益进行纳税调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第2列填0;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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