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的管理法律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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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国际货物贸易的 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WTO下货物贸易规则,第 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自由和国际贸易保护 贸易自由:有利于出口国家、世界资源的合理享用、有利于国际经济发展等 贸易保护政策: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有利于进口国民族产业发展 贸易保护具体措施:关税壁垒,如征收进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非关税壁垒,通过一系列措施,如进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进口产品的技术指标、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进口产品的卫生检疫等,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WTO及宗旨 WTO全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是管理国际贸易市场一个组织,并有内部管理规则,即WTO规则,拥有140多个成员。

2、 WTO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拓展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成员方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WTO规则及体系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被称为WTO“小宪法”,并有4个附件,附件1分为A、B、C三部分,组成了WTO协议体系。附件1、2、3为多边贸易协定,成员方必须接受。附件4为诸边贸易协定,成员方自愿参加接受。 附件1: A: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实施

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13个协议) 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 WTO货物贸易规则的组成 1994GATT: 规定了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等 有关货物贸易具体领域的12个协议:从12个方面规定了

4、实施贸易自由、防止贸易保护的规则,开放市场是WTO货物贸易协议基本要求,“GATT1994”要求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逐步开放市场,允许外国商品进人本国市场与本国产品进行竞争。成员要承诺除非得到WTO允许,不得随意把关税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 其他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如:农产品协议: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并逐渐降低关税水平;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分阶段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用关税保护国内纺织、服装业。 市场开放并不意味着一成员放弃对本国市场进行必要合理的

5、保护,WTO不是不允许保护国内市场,而是要求尽量不使用非关税措施。 如果某成员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而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 为保护进口国国内工业发展,WTO反倾销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应运而生。,三、 GATT94主要内容,(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基本目标: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 最惠国待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

6、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特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和普遍性。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 1、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等,可不给予其他发达成员国。最惠国原则处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是有效的,却不适合处理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 2、在以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性经济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还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 3、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生命、健康、安

7、全等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4、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5、反补贴反倾销及争端解决机制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二)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主要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

8、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给予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但这种补贴应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农产品协议的相关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限制,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电影。,(三) 透明度原则 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

9、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四)公平贸易原则 各成员及出口贸易经营者应进行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五)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双边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GATT1994”第2条“减让表”及第28条关税减让条款,允许各成员使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但要求通过谈判逐渐降低关税水平,并对其加以约束。 (六)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GATT1994”第11条仅允许成员方进行“关税”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

10、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禁止数量限制也有例外,如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七)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限制条款 “GATT1994”第12条允许成员方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对外金融地位,在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困难时,临时采用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的措施。但这些限制的实施条件及应履行的磋商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八)国营贸易企业 国营贸易是指被政府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贸易活动。“GATT1994”第17条:当某成员为建立或维持一个企业而给予独占权或特权,通过其购买和销售行为影响进口产品的水平和流向,该企业就是国营贸易企业。 “GATT1994”:应非歧视性

11、地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以价格、质量、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等商业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根据,并为其他成员的企业参与上述经营活动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成员方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透明度,将从事国营贸易的企业名录通知WTO,并定期向WTO报告其经营方式及产品相关资料。 (九)贸易救济措施条款 WTO允许成员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数量大量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贸易救济性措施,即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十)争端解决条款 “GATT94”争端解决条款,对成员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如何进行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基本程序作了规定。,(十一)关税同盟和自由

12、贸易区条款 关税同盟,是以单一关税领土替代两个或以上关税领土,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和贸易法规。自由贸易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组成的集团,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对外不实行统一的关税和贸易法规。考虑到成员自愿签订经济一体化协定有利于发展世界贸易,因此,WTO允许成员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对未参加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第三方所实行的关税,不得高于或严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前的水平;任何成员方决定加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以及签署有关协议,都应当及时通知WTO。 (十二)对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条款 “GATT

13、94”第18条和第四部分是对发展中国家实施优惠的规定。“GATT1994”第18条:成员各方同意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成员应该享受额外便利,允许成员为促进建立某一个特定产业而背离承诺,实施关税保护及数量限制的措施,以便“保护幼稚产业”。 第四部分关于“贸易与发展”:发达成员有义务对发展中成员给予单方面减让优惠;对发展中成员有特殊出口利益的加工制成品,提供优惠市场准入机会;对发展成员作出削减关税或取消其他贸易壁垒的承诺,不应期望得到对等的回报。这些要求不是强制性的,因此这些条款也被称为“最佳努力”条款。 (十三)例外与免责规定条款 “GATT94”对成员无法履行正常义务的特殊情况,作了例外与免责规定

14、: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安全例外,第19条紧急限制进口措施,第12条国际收支限制措施等内容。,第 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公平贸易竞争下的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课前信息 一、2003年上半年国际对华反倾销情况,1.中国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尽管2003年上半年其他成员对中国反倾销比2002年同期减少了9

15、起,但仍有12起反倾销调查案件针对中国产品。中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韩国和印度位居第二,分别为8起和6起。中国台北、日本和美国均遭受了5起反倾销调查。 2.中国仍为全球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 2003年上半年,有16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是针对中国产品,尽管比2002年同期减少了2起,但中国仍为全球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位居次席的是韩国和俄罗斯,分别为7起。第三位是中国台北、南非和泰国,分别为6起。 3.土耳其成为中国最大的反倾销对象国,发展中成员值得关注 2003年上半年,在针对中国产品的新立案件中,印度、墨西哥、美国分别为2起;土耳其、埃及、欧盟、秘鲁、南非、特立尼

16、达和多巴哥分别为1起。这些数据表明,发展中成员更频繁地运用了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的产业,而中国已成为各发展中成员发起反倾销的主要对象。,3.反倾销案件多涉及化工产品 2003年上半年,新立案件中共有26起涉及化工产品,其次是贱金属(包括铁、钢和铝质产品),共有15起新立案;涉及塑料制品的有10起。美国的16起新立案中有7起涉及化工产品,5起涉及贱金属制品;印度的新立案件中有一半针对化工产品。 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有43起涉及贱金属制品;其次为塑料制品,共31起;第三位是化工产品,共22起。 在贱金属领域中,中国台北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成员,其20起反倾销终裁全部属于贱金属领域。 在塑料制品领域,土耳其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成员,其21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有20起针对塑料制品,阿根廷4起;波兰2起。 在化工产品领域,印度是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共有12起;澳大利亚2起、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均为1起。,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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