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9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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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2页共 36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XYFLYJS2018179 号 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宁夏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 务所。根

2、据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或“公司”)与本所签署的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专项法 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 2019 年度第 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期发行依法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 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 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指引”)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3页共 36页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 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 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 会制定的相关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4、本期发行的法定资格和条件、程序 等进行了核查、验证、审查,并在此前提下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对本期发行的法定资格和条件进行了审查,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 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 要的询问和讨论。 2、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向本 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 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所提供的文件、材

5、料上的签 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 致。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4页共 36页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6、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发行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

7、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5页共 36页 1、 发行人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具有独立企 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现持有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 局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4010

8、07150915677 的营业执照,住所地为银川市金凤区北 京中路 269 号银川文化城 14 号楼 2 层;法定代表人:程伟;注册 资本:50115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 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城市建设项目管理、经营房地 产租赁,建材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履约担保;营业期限:长期;成立 日期:2001 年 12 月 8 日。 2、 发行人为银川市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和国开发展基 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银川市城市建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 3941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7

9、8.65%;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 10700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1.3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股东持有 股份不存在质押或查封、冻结等限制性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条、业务指引第二条、业务规程第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1、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行人主要业务领域为:授权范围内的 资产经营、城市建设项目管理、经营房地产租赁,建材经营,贷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

10、666 第 6页共 36页 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 担保、履约担保。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严格依照公司章程 和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未从事金融业 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条、业务指引第二条、业务规程第三条的规定。 2、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企业 共 9 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序 号 单 位 名 称单 位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比 例

11、 1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4000029104085.60% 2银川顺泊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00100100% 3银川拓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100100% 4银川益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100100% 5银川城投置地开发有限公司12001200100% 6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5794.7422894.7488.76% 7银川绿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50047595% 8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100100100% 9银川市城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0001000100% (1)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发

12、行人持有该公 司 85.60%的股权,出资额为 291040 万元,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401000738382343,企业类型为其它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民英,住所地为宁夏银川市北京 东路 1359 号,注册资本为 34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对交通设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7页共 36页 施、市政设施、公路设施、房地产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运营;房屋建筑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 政工程、园林工程;公路设施

13、、桥梁设施、电气电路设备、机电 设备、管道设施的养护、维修、改造;房屋、场地出租;资产管 理;酒店管理;日用百货零售;对旅游项目的开发经营;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经营期限为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至长期,登记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为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 局。 (2)银川顺泊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出资额为 100 万元,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45541699085,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崔猛,住所地为

14、银 川市民族南街 184 号夏元写字楼,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 围为“停车场投资、建设、经营,汽车美容、装饰,汽车配件销 售”,经营期限为自 2010 年 7 月 9 日到 2060 年 7 月 7 日,登记 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二分局。 (3)银川拓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出资额为 100 万元,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63950550649,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海阳,住所地为银川市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15、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 8页共 36页 金凤区北京中路 269 号,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供 热,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园林绿化,保洁服务,室内装饰设计 与工程施工,水、电、暖、土建的维修”,经营期限为自 2014 年 8 月 9 日至长期,登记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金凤分局。 (4)银川益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持有该公 司 100%的股权,出资额为 100 万元,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统 一社会信

16、用代码为 91640106554152890J,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苗桂萍,住所地为银川市 金凤区北京中路 269 号银川文化城 14 号楼 23、24 号,注册资本 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招投标代理、项目管理、监理、工程 咨询、造价咨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凭批 准文件或资质证经营) ” , 经营期限为自 2010 年 4 月 15 日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登记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金凤分局。 (5)银川城投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持有该公 司 100%的股权,出资额为 1200 万元,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5748980244,企业类型为(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尉伟,住所地为银川 市金凤区银川文化城三区肆号楼二层,注册资本为 1200 万元,经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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