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9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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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意见书 1 目录目录 释义释义 2 引言引言 3 律师声明律师声明 4 正正 文文 5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 5 (二)(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 5 (三)发行人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三)发行人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 5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 5 (五)发行人有效存续(五)发行人有效存续 . 7 二、本次发行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注册的批准和注册. 7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议(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议 . 7 (二)本次发行的注册(二)本次

2、发行的注册 . 8 三、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三、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 8 (一)募集说明书(一)募集说明书 . 8 (二(二)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 9 (三)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三)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 10 (四)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四)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 10 (五)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五)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 . 11 四、本次发行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四、本次发行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 11 (一)注册金额(一)注册金额 . 11 (二)募集资金用途(二)募集资金用途 . 12 (三)发行人法人治理情况(三)发行人

3、法人治理情况 . 12 (四)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四)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 . 12 (五)受限资产情况(五)受限资产情况 . 13 (六)或有事项(六)或有事项 . 14 (七)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七)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15 (八)信用增进情况(八)信用增进情况 . 15 (九)其他(九)其他. 15 五、结论意见五、结论意见. 20 签署页签署页 22 法律意见书 2 释义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涵义: 发行人、爱众集团 指 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安区财政局 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持有发行人 56.27%的股权 水电集团

4、指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 东,持有发行人 43.73%的股权 本次发行 指 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本期中期票据 指 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 据 募集说明书 指 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 票据募集说明书及其变更和补充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 业务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注册工作规程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 作

5、规程 募集说明书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 明书指引 中介服务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 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光大银行 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主承销商 东方金诚 指 东方金诚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和本期中期票 据的信用评级机构 本所 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办律师 指 本所龚星铭律师、李丹玮律师 元 指 人民币计量单位元 法律意见书 3 北京康达(成都)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关于

6、四川爱众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发行 2019 年年度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第一期中期票据的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康达债发字【2018】第】第 0108 号号 引引 言言 致:四川致:四川爱众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爱众集团与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接受爱众集团 的委托,指派龚星铭律师、李丹玮律师为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 银行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规程 、 注册工作 规程 、 募集说明书指引 、 中介服务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7、务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和 验证, 查阅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已得到发行人如下承诺保证:发行人 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陈 述, 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该等材料和事实均真实、 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其向本所提供的 各项文件的签

8、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均获得了必要、有效 的授权,该等文件的印章及签字均真实无误;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法律意见书 4 律律师声明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验资、信用评级、审计、评估报告等专业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9、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承诺文 件。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中期票据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且作为公开文件进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

10、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5 正正 文文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 公司章程 、工商登记等资料,其目前的基本 情况如下: 名称名称 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袁晓林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路 2 号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实收资本 606,255,853 元/606,255,853 元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资产经营,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经营,建筑 建材销售(不含危险

11、化学品)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凭相关资质经营) , 物业管理,利用自有资金从事煤炭开采及有色金属矿开采方面的投资 工商登记机关工商登记机关 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600711815505Q 成立日期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营业期限 1998 年 12 月 21 日至永久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二)发行人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为非金融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依照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业 务,且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12、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三)发行人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合法合规 1、发行人的前身为广安县电力公司。1998 年 8 月 6 日,经广安县人民政府 广安府函1998125 号文批准,广安县电力公司以经评估的国有净资产折股改制 为“四川广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广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于 1998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 关于重新确认四川广安电力 (集团) 有限公司国有股本金的复函 法律意见书 6 (广国资1998第 42 号),拟用作向四川广安电力(

13、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的国 有净资产截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的金额确认为 128,401,358.65 元。 1998 年 12 月 20 日,广安蜀中会计师事务所于出具了广蜀会师(1998)35 号报告书,确认截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四川广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收 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 128,401,358.65 元,全部为国家股本金。 1998 年 12 月 21 日, 经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四川广安电力 (集 团) 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其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2,840.00 万元,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额(万元

14、) 股权股权比例比例 1 广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2,840 100% 总计总计 12,840 100% 2、2003 年 12 月,发行人股东变更为“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 3、2004 年 4 月,经依法登记,四川广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 “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2006 年 4 月,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兴华验200659 号验资报告验证,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12,840 万元 增加至 25,600 万元,其股权结构由此变更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额(万元) 股权股权比例比例 1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

15、局 25,600 100% 总计总计 25,600 100% 5、2012 年 3 月,经广安宏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宏晔验字 2012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25,600 万元增加至 32,267.45 万元,其股权结构由此变更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额(万元) 股权股权比例比例 1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32,267.45 100% 总计总计 32,267.45 100% 6、2012 年 8 月,经依法登记,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 发行人现有名称:“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2012 年

16、12 月,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2,267.45 万元增加至 48,890.0942 万 法律意见书 7 元,增加的 16,622.6442 万元出资由水电集团投入,广安宏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出具的广宏晔验字2012077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水电集团对发行人的增 资事宜予以验证。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由此变更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额(万元) 股权股权比例比例 1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32,267.45 66% 2 水电集团 16,622.6442 34% 总计总计 48,890.0942 100% 8、2016年3月,发行人注册资本由48,890.0942万元增加至60625.5853万元, 增加的11,735.4911万元由广安区财政局认缴1,845.9418万元,由水电集团认缴 9,889.5493万元。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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