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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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的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2019】第0030号 致: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致: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安)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陕西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9 年度第二期 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周永伟、吕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

2、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国人民 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 行令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法律和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程 ” ) 、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以下简

3、称“ 注册工作规程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 、 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 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 )等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等事 宜进行了尽职调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

4、承诺和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发 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 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

5、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发表法律意见。 五、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及发行文件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分 析等内容, 均为对发行人制作的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中列载 之数据、结论的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构成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6、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 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 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备案文件中自行引用 或按交易商协会审查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 法律意见书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发行人及第三人不得将本 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3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1、发行人的设立 2

7、011 年 11 月 4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陕西省国资委” )作出关于设立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陕国资改革 发2011444 号) ,同意设立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0 亿元人民币, 由陕西省国资委以现金 25 亿元和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合并国有净资产 5 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0%。 2011 年 11 月 11 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希会验字(2011) 112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1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已收到股东的全部出 资。 2011 年 11 月

8、 15 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 册号为 610000100471864。 2、增加注册资本 2013 年 2 月 4 日,陕西省国资委作出关于陕西省煤田地质局资产划入陕 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陕国资产权发201327 号) ,同意以 2012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事业性国有资产,划转至公司,其中 98,000 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余 200.7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4 年 9 月 18 日,陕西省国资委作出关于将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资产划转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陕国资改革发2014186 号) ,同意 以

9、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希格玛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希会审字20141570 号) 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602,000 万元, 划转作为公司资本金,其余 4,347,909,629.42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 亿元。2014 年 11 月 5 日,陕 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名称变更 2017 年 12 月 11 日,陕西省国资委作出关于同意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更名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 ,同意发行人更名为“陕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 -法律意见书- 4

10、 2018 年 1 月 5 日,陕西省工商局换发营业执照 ,完成本次更名的工商变 更登记。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 发行人现持有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 月 5 日换发的营业执 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83547998F。根据该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 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1-13楼 法定代表人 袁小宁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煤田地质、水文地质、矿产勘察的筹建;地质技术服务、地质灾害处 理;测绘工程、工程勘察、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煤炭开采

11、的筹建; 电力、化工、矿业、新能源的开发;项目投资(仅限公司自有资金);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酒店经营的筹建;贸易;铁路运销;省政府要求的 对全省重点产业领域和重大发展项目的投资管理;煤炭批发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网站(http:/ 历年工商年检、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发行人有效存续,正常经营。 (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现行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

12、包括章程修正案,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经陕西省国资委批复同意, 公司章程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法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煤田地质、 水文地质、 矿产勘察的筹建; 地质技术服务、 -法律意见书- 5 地质灾害处理; 测绘工程、 工程勘察、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 煤炭开采的筹建; 电力、化工、矿业、新能源的开发;项目投资(仅限公司自有资金) ;房地产开 发与经营;酒店经营的筹建;贸易;铁路运销;省政府要求的对全省重点产业领 域和重大发展项目的投资管理;煤炭批发经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涉及金融业 务,为非金融企

13、业法人。 (五)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 2016 年 7 月 21 日交易商协会作出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资格通知书 (中市协会2016482 号) ,发行人被接收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 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六)信用评级 2018 年 12 月 7 日,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诚信” ) 出具信评委函字20182112M 号信用等级通知书和2018 年陕西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 (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报告 ) ,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 正

14、常经营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 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 业务指引第二 条和业务规程第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 (一)2017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并作出陕西能源集团第二 届第五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陕能源董决字2017第 12 号) 。该次董事会审议了 关于注册发行陕能集团 10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决议同意公司发行不 超过 100 亿元(含 10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 270 天(含 270) 天,发行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发行方式采用一次或分期发行,募

15、集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优化债务结构、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补充运营资金等。 (二)2017 年 7 月 13 日,陕西省国资委作出关于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批复 (陕国资产权发2017216 号) ,同意发行人注册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期限不超过 270 天(含 270 天)的超短期融资 券,用于优化债务结构、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补充运营资金等。 -法律意见书- 6 (三)2017 年 10 月 26 日,交易商协会向发行人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 (中市协注2017SCP336 号) , 决定接受发行人超短期融资券注册, 注册金额 100 亿元。发行人已于 2017

16、年 11 月 1 日、2018 年 10 月 10 日、2018 年 11 月 1 日、 2019 年 1 月 30 日四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共计 65 亿元。 (四)根据注册规则第十六条、二十六条和接受注册通知书 ,交易 商协会向发行人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在注册有效期 2 年内,发行人可分 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行的应事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 行人应当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集中 簿记建档发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公司董事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次 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是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后的第五次发行,已在交易商 协会注册,尚在注册有效期内。 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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