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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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及相应规定。第二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来购,询价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和制度:一、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由采购中心按程序审核并由采购人确认后发布。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服务

2、要求、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文件中可以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xx政府采购网”或xx日报等媒体上发布,专业性强的项目,还应当在相关的多家媒体上有针对性发布,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透明。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中心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实施地点和交货时间;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登记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

3、点;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地点和时间。邀请招标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向被邀请方发出投标邀请书。被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通过随机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三家以上。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与招标公告的内容相同。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缩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应在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一般为截止时间前半个小时内)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予以拒绝接收。四、专家抽取截止投标日前一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根据项目要求,应填写专家

4、需求表,经分管主任签字后,报送财政厅采监处,由采监处抽取相应专家。对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采购中心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请采监处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项目经办人同时应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告知书”的形式,告知采购单位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人数应不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超过2人,并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采购单位代表应当由采购单位按一比二以上的比例向采购中心推荐,由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报给采购监处随机抽取采购单位的评审人员。评审专家于开标时前半个小时告知采购中心。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完善,项目经办人可按电子化操作流程直接从网上专家呼叫系统申请抽取专家。五、开标。(一)开标前准备工作1

5、、项目经办人应制作好各类表格和文本,统计好报名供应商的数量及保证金交纳情况,2、如果单个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邀请公证员现场公证,1000万元以上的或重大项目的应邀请省监察厅、财政厅采监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进行现场监督,3、致函采购人,派代表参加项目现场采购活动,4、准备好开标现场的布置和相关工作。5、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

6、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二)开标采购中心应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全权代表、采购人代表应到场参加,如果单个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邀请公证员现场公证、1000万元以上的或重大项目的应邀请省监察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财政厅采监处进行现场监督。采购中心按照招标文件的程序进行开标。六、评标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小组有步骤地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7、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七、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应根据“xx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要求采购人派代表参加采购活动的函”的要求进行现场采购结果确认,如现场确认不了,应当在收到采购结果确认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将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中心,逾期未复可视为同意。采购结果未经采购单位确认同意,采购中心不得对外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八、招标结果公示。采购结果确认后,项目经办人编写采购报告,经采购部科长和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同意后,将采购结果在xx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

8、数量;(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 中标的主要产品和中标金额;(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九、发中标通知书招标结果公示期间无质疑和投诉的,由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领取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和制度:一、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按要求由采购人和中心领导逐级审批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谈判邀请;(二)谈判响应方须知;(三)谈判响应方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

9、明文件;(四)谈判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服务要求、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评审方法和标准;(八)谈判响应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谈判文件中应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谈判响应方的其他内容。二、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谈判公告应按公告透明、多渠道广覆盖的原则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xx政府采购网”或xx日报媒体上发布,专业性强的项目,还应当在省级以上的专业媒体上发布。谈判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中心名称和

10、地址;谈判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实施地点和交货时间;谈判响应方的资格要求;报名登记和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和谈判地点、时间。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谈判响应截止时间止,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缩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接受谈判响应方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中心应在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前(一般为截止时间前半个小时内)接受谈判响应方递交的密封完好的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应拒绝接收。四、专家抽取截止谈判响应日前一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根据项目要求,应填写专家需求表,经分管主任签字后,以采购中心名义向财政厅采监处递交专家需求表,

11、由采监处抽取相应专家,对专业特殊的项目,采购中心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请财监处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项目经办人同时应致“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告知书”采购人,告知采购单位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人数应不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超过2人,并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采购单位代表应当由采购单位按一比二以上的比例向采购中心推荐,由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报给采购监处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于谈判响应截止时前半个小时告知采购中心。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完善,项目经办人可按电子化操作流程直接从网上专家呼叫系统申请抽取专家。五、谈判。(一)谈判前准备工作1、项目经办人应制作好各类表格和文本,统计好报名供应商的数量

12、及保证金交纳情况。2、如果单个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邀请公证员现场公证、1000万元以上的或重大项目的应邀请省监察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财政厅采监处进行现场监督,3、致函采购人,派代表参加项目现场采购活动,4、准备好谈判现场的布置和相关工作。5、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单个项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谈判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二)谈判1、采购中心应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谈判时,所有谈判响应方代表、采购人代表应到场参加,如果单个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邀请公证员现场公证、1000万元以上的或

13、重大项目的应邀请省监察厅、财政厅采监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进行现场监督。采购中心按照谈判文件的程序进行谈判。2、谈判时,采购组织机构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谈判小组有步骤地分别与供应商就公司资质情况、技术需求的响应程度、售后服务、供货时间、价格等要素进行谈判。采购中心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根据谈判文件的评审方法进行最终评审,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和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六、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应根据“xx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要求采购人派代表参加

14、采购活动的函”的要求进行现场采购结果确认,如现场确认不了,应当在收到采购结果确认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将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中心,逾期未说明理由的可视为同意。采购结果未经采购单位确认同意,采购中心不得对外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七、成交结果公示。采购结果确认后,项目经办人编写采购报告,逐级报采购科长和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经同意后,将采购结果在xx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八、发成交通知书谈判结果公示期间无质疑和投诉的,由采购中心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通知未成交的谈判响应方领取谈判保证金。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人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法律

15、责任。第五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和制度:一、根据项目特点编制询价文件,并按要求由采购人和中心领导逐级审批确认。询价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项目的品牌、型号、主要规格参数、采购数量、供货方式、时间、售后服务;(二)评定标准;(三)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二、发布询价公告发布询价公告应按公告透明、多渠道广覆盖的原则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xx政府采购网”或xx日报媒体上发布,专业性强的项目,还应当在省级以上的专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中心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用途、数量、实施地点和交货时间;询价截止时间和地点;询价的评定标准。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截止时间止,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缩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网上在线询价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缩短到3个工作日,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缩短到当天18时前。三、接受询价响应方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采购中心应在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询价响应方递交的密封完好的询价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询价响应文件,采购中心应拒绝接收。四、成立询价小组截止询价响应时间日,项目经办人根据项目要求,应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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