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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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发行人、杭可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科 创板首发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第 12 号 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2、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 见书 ) 以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 ;于 2019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 ;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可 科技

3、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 本所现就上交所在 2019 年 5 月 31 日核发的上证科审 (审核) 2019206 号 关 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 8-3-2 轮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第三轮问询函 )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 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补充法律意见

4、书 (二)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 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 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以 2016、2017 及 2018 年度为“报 告期”,于 2019 年 6 月 2 日签署)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 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5、,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3 一、 发行人最近新增两起知识产权诉讼一、 发行人最近新增两起知识产权诉讼 请发行人说明:(请发行人说明:(1)涉诉知识产权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报告 期内相关产品名称、产量、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收入的比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的重要程度;( )涉诉知识产权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报告 期内相关产品名称、产量、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收入的比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的重要程度

6、;(2)请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目前的诉讼进展,说明发行人是否 存在败诉的风险, 以及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 必要时请作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第三轮问询函第 )请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目前的诉讼进展,说明发行人是否 存在败诉的风险, 以及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 必要时请作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第三轮问询函第 1 题)题) (一)涉诉知识产权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相关产品名 称、产量、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收入的比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一)涉诉知识产权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相关产

7、品名 称、产量、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收入的比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发 行人涉诉的知识产权为计算机软件 SolidWorks 及 Altium Designer。 SolidWorks 是 一款通用三维 CAD 系统,主要功能是机械设计、零件设计、模具设计等,发行 人主要使用 SolidWorks 进行基础机械设计。Altium Designer 主要功能是原理图设 计、PCB(印刷电路板)设计、FPGA 开发等,发行人主要使用 Altium Designer 进行基础 PCB(印刷电路板)设计。上述软件主要为提高发行人基

8、础机械设计、 PCB(印刷电路板)设计的制图效率的辅助性软件,属于通用工具软件。而发行 人向其客户提供的产品中所包含的核心软件是发行人自主开发的,专门用于发行 人出售的锂离子电池后处理系统控制;发行人对该等核心软件拥有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的访谈结果,上述涉诉计算机软件未直接 应用于发行人的具体产品,不存在对应的相关产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结果,目 前发行人依法拥有 1 套 SolidWorks 软件及 1 套 Altium Designer 软件的使用权, 并 拥有与 SolidWorks 功能相似的 Solid Edge

9、软件 10 套的使用权。根据本所律师的 前述访谈结果及对发行人提供的该等软件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的核查,发行人目 前使用的前述软件均为付费后获得授权许可的软件。 基于上述及涉诉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涉诉知识产 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相对较低。 (二)请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目前的诉讼进展,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败诉 的风险,以及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请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目前的诉讼进展,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败诉 的风险,以及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 1.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目前的诉讼进展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目前的诉讼进展 8-3-4 1.1SolidWorks 软件软件 根据发行人提

10、供的诉讼文件,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 Systemes SolidWorks Corporation)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 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 SolidWork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 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 5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国内 外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 50,000 元。 第(2)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 550,00

11、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证据保全费)。” 1.2Altium Designer 软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文件,原告聚物腾云有限公司(Altium Limited)的诉讼 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 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 Altium Designer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 销毁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 5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国内 外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

12、币 50,000 元。 第(2)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 550,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证据保全费)。” 根据发行人说明,目前上述两起知识产权诉讼正处于诉前阶段,尚未开庭审 理。 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败诉的风险,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败诉的风险,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购买合同、报价单、记账凭证及发行人书面说明等相关资 料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的访谈,上述两起知识产权诉讼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的影响如下: (1)发行人目前拥有正版的 SolidWorks 及 Altium Designer 软件各 1 套

13、。 8-3-5 (2) 通用三维 CAD 软件主要有 SolidWorks 、 Solid Edge 、 Pro/Engineer 、 CAXA 、 AutoCAD 等,该等软件均具备发行人所需的功能。除前述 1 套 SolidWorks 之外, 发行人正在同时使用 Solid Edge(10 套),目前配置能满足发行人现阶段的使用 需求。 (3)发行人考虑将在 Altium Designer、OrCAD 等功能类似且均能满足发行 人需求的软件范围内,选择购买用于基础 PCB(印刷电路板)设计的软件,经测 算,相关费用约为 50 万元。 (4)按照目前的诉讼文件,若发行人败诉,发行人需要支付诉讼赔偿金额约 为 110 万元,并需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包括证据保全费)等。 综上所述, 上述两起知识产权诉讼不会导致发行人出现生产经营终止、 中断、 后续难以继续等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导致发行人财务状况重大恶化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8-3-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兴中张兴中 陈旭楠陈旭楠 单位负责人: 王玲王玲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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