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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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 59 号文化大厦号文化大厦 404A 室)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创业板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

2、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

3、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

4、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 7,080 万股,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

5、为准。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不涉及 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前总股本 40,114.78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7,194.78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

6、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波、丁向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前述发行价,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

7、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即 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 )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所持

8、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上述发 行价。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自愿将违规减持股票所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本人将在公司的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4 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波的一致行动人黄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9、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前述发行价,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 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 ) 3、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上述发 行价。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规减持股票所得的收益(如有)上缴 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

10、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 ChinaEdu 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 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即 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

11、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 ) 3、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上述发 行价。 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5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将违规减持股票所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公司所有。 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梅义新、肖磊、罗中华、高嵩、 潘志昕、王怡、张书林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12、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前述发行价,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 司发生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 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 )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3、的 25%, 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上述发 行价;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自愿将违规减持股票所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本人将在公司的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14、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6 (四)发行人其他直接股东承诺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 ChinaEdu 外,发行人其他直接股东厦门弘成时代、阳光 资产、中民智德、复思投资、海通开元、重新江晓、重庆爱莲、上海文化、西安 航天、厦门金海峡、浙江乾瞻、上海辰谷、上海楚涞、四川广信、卓越恒宇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

15、业自愿将违规减持股票所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 司所有。 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发行前持股 5%以上 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波、丁向东及黄波的一致行动人黄涛承诺: “1、在公司 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股份减持时,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

16、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 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公司上市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应 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4、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 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7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若本人未将前述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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