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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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设计)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学 生 指导教师 专 业 法 学 层 次 专升本 批 次 121 学 号 学习中心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工作单位 2014年 2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目录摘 要2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31.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41.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特征42.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52.1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62.2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及所存在的问题72.3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72.4 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82.5 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93.关于建立全面

2、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议93.1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93.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及司法工作103.3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10结 论15参考文献16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

3、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关键字:知识产权 执法现状 法律保护,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1.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

4、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2)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限于篇幅本文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做太长论述,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a.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

5、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b.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知识产权正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其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作出具体规定。c.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d.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e.地

6、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f.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3)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明确各类权利的效力范围。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非物资形态的特殊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a.版权和邻接权;b.商标权;c.产地标志权;d.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e.专利权;f.集成电路外观设计权;g.未泄露的信息专用权(商业秘密权);h.许可合同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1.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

7、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享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但对该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并不包容所有的侵权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相同的法律性质,又有着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表现出自己独有的基本特征:(1)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或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公益的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主要表现为非法行使权利人的专有权,或非法利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如擅自复制

8、他人作品或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或擅自实施他人的专利等,但有时也可表现为非法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如禁止作者正当署名、出版社丢失或毁损作品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等。(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特征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相同的法律性质,又有着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所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表现出自有的基本特征:a.侵害形式的特殊性;b.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 c.侵害范围的广泛性;d.侵害类型的多样性。2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2.1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目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全球各国的具体情况都不完全相同,所以,采取的具体保护方式也尽不

9、相同,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民间保护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通过产权人、舆论等社会各界的力量来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一些知识产权,如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产权人会通过各种安全措施来对其进行保护,对于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的作品或产品,通过消费者自己分辩和抵制来进行保护。这种方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上,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但实际上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和侵权方式,民间保护方式往往显得很无奈。(2)、行政保护方式目前,全球各国主要都采取各种行政保护方式来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通过设立一个具有专门职能部门或是由多个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联合起来来打击侵

10、权行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这种方式,适合全面、普遍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具有显著效果。但是这种保护方式要依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制的健全程度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效率性和有效性,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府部门行政职能配置的影响比较大。(3)、司法保护方式通过司法机关来对各种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这种保护方式相对行政保护方式来说,在保护的层次上和严厉性上都更有高度。但是司法保护方式同样也需要有健全、科学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和一个国家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有着密切的联系。(4)、进行国际合作通过实行互惠原则、签订双边保护协定、订立国际公约或建立国际联盟等合

11、作方式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2.2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及所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从以上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上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1)、法律体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没有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系统有机整体,基本上还是是各行其是的专门法,谈不上是一部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某些行业、专业领域方面,甚至连专

12、门法都没有,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比如,数据库保护等方面,法律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空白。(2)、立法的标准合理性问题我国相关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使得许多侵权行为大行其道,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在这些方面受到的侵犯的保护条文却一片空白。如目前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等的新闻报道来充实页面内容,以增加点击率,而这些网站所转载的文章、图片,很多网站都没有取得著作授权,也没有支付版权费用。在我国相关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中,关于互联网转载作品相关规定还是一片空白,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付费问题和标准也没有进行明确,使得在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和处罚时

13、,法律依据不足。这些问题突显立法工作的滞后性,也体现出相关法律在制定时前瞻性严重不足。但有些近期出台的保护标准却超出了我国现价段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国情脱节。如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却超过了电子软件行业较为发达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虽然这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一定的前瞻

14、性,但没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大非经营性用户的成本,而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使自己背上了“执法不严”的包袱,受到国际上的指责。2.3知识产权的执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中,普遍存在着执法不力的现象。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收到了很大的成效,但实际上,这些成效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侵权行为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着,而且十分猖獗,这明说我国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执法还缺乏力度。我国目前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保护模式,从实践中可以看出,采用行政保护这一保护层次,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方面是体现在国家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能划分不明确、带经济性的行政行为、不同职能部门之的协作关系不通畅。另一方面,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行政执法权限过大的问题。而正由于行政执法权限过大,有时会导致行政执法代替司法维权,模糊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造成了以罚代罪、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1)、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到行政执法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急功近利,很多地方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认为只要能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就行,反正地方利益不受损,不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非法营利者也采取保护措施,甚至在政策上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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