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19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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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称“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2、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

2、发行人向本所 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 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对 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

3、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 计审计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 关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

4、发行申请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作为公开披露的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名称: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500116762658132P 的营业执照 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花园商务大厦 1 幢 3-2 号 法定代表人:周隆彬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34 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

5、司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投资与管理;土地开发整治 和经营管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多 种形式经营;开展对外投资融资业务;防洪堤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 和农村水网开发; 水资源项目投资与管理; 农村污水及垃圾处理。 以 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 审批前不得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 范围,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从事需经中国人民银行

6、、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的业务,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的会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交易商协会()公 布的会员名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 员,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系根据江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江津市华信资 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江津府办函( 2003)215 号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29 日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为原江津 市人民政府,注册资金为 92,000.00 万元。 2005 年 11 月,根据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江津市华信资

7、产 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通知(江津府发 37 号) 及市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会议精神,江津市政府对发行人进行资产重 组。2005 年 12 月 12 日重庆新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渝新会验(2005) 第 69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 93,400.00 万元。 因江津市于 2006 年 11 月撤市设区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 江津华 信相应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并 于2007年3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2008 年 11 月,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区华信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

8、115 号)、重庆市江津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华信公司股权并完善工商变更登记有 关事项的批复(江津府函2008278 号),公司的出资人由重庆市 江津区人民政府变更为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以资本公 积 10,000.00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3,400.00 万元,该次增资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重庆分所大信渝验 2008 00018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0 年 1 月 20 日,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 善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 题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0261 号) ,江津区人民政府对江津华信进

9、 行资产重组,将双福建设、睦邻房地产从江津华信剥离,撤销华洲农 业资源开发公司,将农业投资公司、职教建设、滨江新城建设划入江 津华信。2011 年 3 月 24 日,根据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华 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及出资人变更的通知 (津财企201146 号) ,农业投资公司、职教建设(白沙建设前身) 、 滨江新城建设划入江津华信,其出资人统一变更为江津华信。该次重 组后, 江津华信拥有德感建设、 珞璜建设、 农业投资公司、 职教建设、 滨江新城建设等 5 个全资子公司。 2010 年 3 月,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

10、津委办201036 号),区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所有职能职责全部划归区财政局。 发行人的出资人 由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变更为江津区财政局。 2012 年 11 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出具重庆市江津区财 政局关于同意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及出资 人变更的通知 (江津府函2012136 号) ,将滨江新城建设从重庆市 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剥离出,并设立为国有法人独 资公司,作为区政府独立运作的政府投融资平台。滨江新城的出资人 从“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市 江津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 月 29 日,根据江

11、津府函2012254 号文,将珞璜建司 从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剥离,并设立为国有 法人独资公司,股东由“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 司”变更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8 月 16 日,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 问题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56 号),变更了发行人的董事会成 员,并指派陈信福为公司董事长。 2014 年 3 月 26 日,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 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通知(江津 府发201411 号),变更了

12、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并指派朱永闯为 公司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 31 日,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 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通知(江 津府发201435 号),变更了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并指派张宇为 公司董事长。 2017 年 10 月 27 日,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 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有关 问题的通知(江津府发2017262 号),变更了发行人的董事会成 员,并指派周隆彬为公司董事长。 2018 年 3 月 19 日,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 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

13、4 家区属国有企业出资 人变更有关事项的批复江津府201859 号,发行人股东由“重庆 市江津区财政局”变更为“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历 次变更均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发行人的设 立及历史沿革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历史 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的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自设立至今通过重庆市工商政管管理局江 津区分局年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发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 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为依法设 立有效存续企业法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4、发行人系合法成立且有效成立的非金融企 业法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具备管理办法、 业务指引和注 册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资格。 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 2017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同意向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不超过 20 亿元,期 限 1 年。 2017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股东作出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 于关于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 资券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短期融资券;注册 额度不超过 20 亿元,发行期限不超过 1 年。 根据发行

15、人向交易商协会正式报送的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 经营 (集团) 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注册金额 11 亿元,首期发行额度为 5 亿 元。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根据管 理办法第四条和注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 已在交易商协会办理注册手续, 发行人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授权, 发行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本所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募集说明书,本所确认 募集说明书在本所法律服务所

16、涉及的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查阅了 募集说明书 的主要内容, 包含: 风险提示及说明、 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发行人资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信息披露安排、违 约责任与投资者保护机制、发行有关机构、备查文件等,并分别对上 述各项投资风险作了阐述和分析,对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了详细披 露,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对前述内容的风险提示和说明符合管 理办法、募集说明书指引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编制了募集说 明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详细约定了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 要条款和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具体明确,进行了必要的风 险提示,信息披露机制符合要求。 (二)信用评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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