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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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完整、 准确、 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 意见及结论之处均为严格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及本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

2、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 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送呈交易商协会。 同时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中煤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前身)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 政秘2007104 号”文批准,

3、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 资人将其持有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煤特殊凿井(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用于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 于 2007 年 12 月 7 日在安徽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注册号为 340000000007770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 (二)2007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名称由“中煤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登记为“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5 月 15 日,公司经营 场所由“合肥市美菱大道 528 号”变更登记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环路 1 号” ;2015

4、年 3 月 19 日,公司经营场所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环路 1 号” 变更登记为“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 898 号” 。 (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基本情况为: 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000670904113Y 的营业执照 ,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圆整,住所为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 898 号,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经营范围为:各类工业及民用 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桥梁、地铁、隧道、涵洞等工程 建设、建筑基础、建筑安装、土石方工程,房地产开发,各类矿井建设、冻结法 凿井、钻井法凿井、普通凿井

5、,制冷系统安装,进出口贸易。 (四)经核查,发行人现依法有效存续,没有出现终止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并无需要终止的情形 出现。 发行人拥有充分的权力、 权利和授权, 并已获得所有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 批准、授权、许可或登记,以拥有其目前拥有的资产及经营其目前经营的业务; 发行人已经获得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合法有效的证照。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 融企业,发行人的设立、变更等事项均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其历史沿革合法、 合规, 现有效存续, 同时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自愿接受交易协会自律管理, 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6、文件规定的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 (一)2018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申请注册金额 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董事会决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述决议合法、有效。 (二) 2018 年 8 月 23 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省 国资委关于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事项的 函 (皖国资产权函2018559 号) ,同意发行人对自主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等进行决策,规范操作。 综上所述,本律

7、师认为: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的授权和批准范围及程序,以及 发行人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和 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取得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尚需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发行的文件及有关机构三、本次发行的文件及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 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编制了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其内容具体明确,详细约 定了本次发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符合管理办法和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规 定。 1、 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募集说明书包含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本 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担保情况、税务事项、违约责任与投资者保护机制、发行人承 诺与信息披露安排、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有关机构等主要内容。 2、 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信息披 露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1、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评级机构, 现持有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22610855

9、P 的营业执照 。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47 号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 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 ,该公司具有从事相关评级业务资格,与发 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顾问, 本所现持有 安徽省司法厅核发的证书号为 23401200010474665 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本所已通过 2017 年度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并已在交易商协会办理了非会员机构 备案登记, 本所具有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业务资格,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鹏峰、 汪

10、益平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签字 律师,签字律师已通过 2017 年度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具备从事与本期超短期融 资券相关的业务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担任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审计机构,该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401005845817170) ,同时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 , 证书序号为 NO.505111,会计事务所分所编号为 330000013401,该事务所具备从 事相关审计业务资格,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分所指派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具

11、备从事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审计业务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主承销商及薄记管理人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及薄记管理人是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徽商银行” ) 。 徽商银行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0001489746613 的营业执照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机构 编码为 B0162H234010001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5174 号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 6 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 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批准,徽商银行是交易商协会会员单位,并已在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具备从事超短期融资券

12、主承销业务资格,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 本律师认为,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 信用评级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资质, 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本次发行注册金额 根据募集说明书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总额为 20 亿元,本期超短期融 资券拟发行金额为 5 亿元。 (二)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注册 2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其中 15 亿元用于偿还发行人超短期融资 券以及用于偿还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息债务,5 亿元 用于补充营

13、运资金,符合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本期超短期 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安排合法、合规。 (三)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 会的权利;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 设立监事会,成员为五人。 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的任职不违反公司法 、 公务员法 、 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合法、合 规。 (四)业务运营情况 经本律师合理核查,发行

14、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及 主要在建工程均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近三年内 未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受到重大处罚。本次发行的融资行 为未因上述业务运营情况或其他原因受到限制。 (五)资产受限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9 月末,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受限资产主要 为货币资金,金额为 10,850.00 万元;有 232,890.00 万元的质押贷款为项目应 收账款质押,除此之外,发行人的其他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和资产受到 限制的其他情形。 已披露的受限资产及其他权利负担和所有权限制的情形均已签 署书面有效且内容合法的法律

15、文件,并正常履行;同时,发行人资产受限用途安 排事项,真实、合法、有效,均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进行的融资担保,不会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构成实质法律 障碍。 (六)或有事项 截至 2018 年 9 月末,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下属子公司的资产不存在对外 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内担保主要为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截止 2017 年末,对内担保 余额 41.62 亿元。已披露的或有事项均签署书面有效且内容合法的法律文件,并 正常履行;同时,发行人上述担保事项安排事项,真实、合法、有效,不会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构成实质法律

16、障碍。 经本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下属子 公司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经本律师合理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下属 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八)信用增进情况 经本律师合理核查,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无信用增进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事项 外,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重大法律事项和其他潜在法 律风险。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明股实债”情况 (1)2015 年,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武汉市轨道交通 27 号线 2 标段一期土建工程建设 BT 项目 ,由中煤三建出资 成立项目公司中煤三建(武汉)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5 亿元, 实收资本 1.5 亿元。 2015 年 12 月, 中煤第三建设 (集团)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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