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小小企业股份转让system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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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依法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实施自律监管。第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票价格异常波

2、动、股票转让行为异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采取公告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第四条 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一)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 10%,或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二)做市转让方式下,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 50%;(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第五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3、股票,投资者买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一)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 50%;(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第六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一)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 20%;(二)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 30%;(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

4、系统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转让行为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调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异常转让的当事人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发出。相关主办券商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书面承诺,并保留相关证据。做市商或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直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书面承诺、向其出具警示函。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做出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5、该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当日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第十条 投资者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主办券商未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履行客户管理责任或不配合监管,或者做市商不配合监管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股票转让细则等,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第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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