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9531917 上传时间:2017-10-0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6.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第五章 公安行政执法管辖 公安行政执法管辖是公安行政执法程序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定对某个违法行为是否应由公安行政机关处理或应由那一个公安行政机关或者哪一级公安行政机关处理,实施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制裁的法律制度。通过对本章的案例分析,进一步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管辖内容的认识和理解。 案例一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管辖权 案情摘要: 刘某,男,28 岁。2001 年元月刘某在甲地购置了一批鞭炮准备在春节前夕带到乙地去卖。元月中旬的一天,刘某用了几个装方便面的纸箱将所购鞭炮藏于其中,乘长途公共汽车前往乙地。汽车在出站检查时被车站检查人员发现,

2、当场将刘某所带的几箱鞭炮卸下,并要将其所携带的鞭炮予以收缴。刘某不服与检查人员发生争吵,并坚持要携带鞭炮乘车,躺在车前不让车走。长途客运站的检查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几分钟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经过调查了解情况,当即制止了刘某的行为,决定将其所携带鞭炮予以没收。事后,当地公安机关对刘某的行为给予了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刘某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罚? 评析: 公安机关有权对刘某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罚,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权。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刘某私自携带鞭炮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属于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已威胁到不特定旅客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所以,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对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并有权对刘某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二 行政处罚权必须在

4、职权范围内实施 案情摘要: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有一家餐馆卫生条件非常差,而且经常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并希望公安机关对该餐馆的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接案后,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对该餐馆及其餐馆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问题:公安机关对该餐馆的上述行为是否具有行政管辖权? 评析: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在法律所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5、本案不属于公安行政执法的管辖范围,对于该餐馆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 24 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接案后,经审查或调查,发现该行为依法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案例三 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案情摘要: 20

6、02 年春节过后不久,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的举报,称在某乡上村有人开赌场,而且经常都有许多外来人员到这里参加赌博。公安机关接案后,当即组织了警力对该赌场进行了围剿,当场抓获了开设该赌场的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收缴赌资近三十余万元。经过调查了解到,本案中的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私自开设赌场已是多次,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但针对本案的处理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即: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某、王某某二人予以行政处罚,以经济制裁为主,实施重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司法程序,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应以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依法追究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刑事责任。 问题:本案的两种处理意见应当采用哪一种意

7、见?为什么? 评析: 本案应当采用第二种意见,即应当按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已涉嫌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依法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处理,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按照职能管辖的范围和权限,行政机关不能以任何原因或条件,对该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不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8、法 案例四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 案情摘要: 刘某于 2000 年秋季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欲在村口公路旁建盖三间瓦房准备开商店,该村委会予以了批准。刘某便开始了动工建房。在该房即将竣工时,某市城市规划局发现刘某所建盖房屋未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并且此房建在了准备拓宽的规划道路上,系违章建筑,当即通知刘某拆除该房。刘某为此大吵大闹并殴打规划局的工作人员。某市规划局以刘某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决定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 5 天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问题:某市规划局是否有权作出对刘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评析: 某市规划局无权作出对刘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9、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本案中规划局对刘某处于行政拘留 5 天的行政处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的违法人员如果需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并予以具体行使,而规划局不具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职权。规划局的该处罚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五 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案情摘要: 张某某,男,A 地人。

10、张某某私自在 A 地非法制造管制刀具,并在 A 地进行非法销售。经过一段时间后,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张某某携带自己制造的管制刀具先后又窜到B 地、C 地、D 地进行贩卖。 7 月的一天,张某某在 D 地贩卖管制刀具的过程中,被当地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审讯中张某某交代了其制造及整个非法销售的事实。根据张某某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问题: 1、本案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哪些地方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2、本案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哪个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评析: 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施具体行政管辖的权限分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

11、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所在的地方,或任何一个实施违法行为的地方。本案张某某先后在 A 地、 B 地、C 地、D 地实施了非法制造和销售地行为。那么 A 地、B 地、C 地、D 地四个地方均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按照行政法律所确定地地域管辖原则,A 地、B 地、C 地、D 地都有管辖权。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 D 地公安机关管辖。在行政管辖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

12、有管辖权地情况下,为了防止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相互之间争案或者推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张某某在 D 地贩卖管制刀具的过程中,被 D地公安机关最初发现和抓获,即 D 地公安机关为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 D 地公安机关管辖。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协助 D 地公安机关办理该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六 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案情摘要: 2002 年 6 月的一天,高某某在甲地持假护照企图非法出境,在边防检查站的

13、检查过程中,被公安边防检查人员查获。后经调查,高某某所持假护照是其于 2002 年 3 月份在乙地自己非法伪造的。高某某自认为从边境地区出境可能性要大,于是便携带假护照到了某边境地区甲地,企图从甲地非法出境。没想到在甲地被当地公安边防检查人员发现。在本案中,高某某的非法伪造假护照的行为是在乙地,而企图非法出境的违法行为由是在甲地公安边防检查人员被发现。 问题: 甲地公安边防检查机关对高某某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评析: 甲地公安边防检查机关对高某某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实际案件中也可能出现类似本案的特殊的情况,如果一律要求将行政违

14、法案件交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必然会给有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困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也具有管辖权。所以,针对本案高某某的违法行为,虽然高某某非法伪造护照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乙地,但是在甲地被当地被公安边防检查人员发现的,甲地是违法行为发现地。依照行政法律的规定,由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所以,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甲地公安

15、边防检查机关管辖。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七 以公民户籍地确定管辖权 案情摘要: 张某某,男,17 岁,系 A 地某农村人。2000 年 3 月间,张某某跟随同村的李某等人到B 地打工。同年 5 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在 B 地被当地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无任何证件和证明。因此,B 地公安机关要求其办理有关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当时,张某某由于在 B地已找到一份临时工作,又怕离开后工作失去。所以暂时又不愿意回原籍。为此,张某某就向 B 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 B 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居民身份证。 B 地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提出的这一要求没有批准,并且坚决要求张某某必须回到其常住户口所

16、在地去办理居民身份证。 问题: 本案 B 地公安机关不给张某某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否正确? 评析: B 地公安机关不给张某某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正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按照这一行政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可根据执法的对象不同确定具体的管辖权。针对本案所涉及到的有关办理居民身份证这一特定的执法对象的管辖中,就是以公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的体现。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张某某的常住户口属于 A 地,张某某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依照法律规定,应向 A 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 A 地公安机关审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案例八 对外国人实施行政拘留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案情摘要: 春节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