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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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年度第二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一、重要提示一、重要提示 1、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云南城投”) 发行 2015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已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或“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 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2、本期发行金额面值共计 10 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期限为 366 天。 3、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2、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4、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5、本公司承诺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个别和 连带法律责任。 6、 本公告仅对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 券发行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投资建 议。投资本期短期融资券的相关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一旦本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人没有兑付或者没有及时、足额兑付,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不承担兑付义 务。投资者欲了解本期短期融资券详细情况,敬请阅读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2015

3、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 该募集说明书已刊登于上 海清算所网站 和中国货币网 。 二、释二、释 义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发行人:指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短期融资券: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 定在一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募集说明书:指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短 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4、本期发行:指发行人本期发行人民币 10 亿元短期融资券之行为。 5、主承销商:指中国民生银行。 6、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 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

4、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 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认最终发行利率(价 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通过集中簿 记建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理。 7、簿记管理人:指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体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 机构,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间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8、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发行组建的包括各承销商在内的承销团。 9、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0、托管机构: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1、银行间市场: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12、北金所: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

5、所有限公司。 13、投资者/发行对象: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14、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三、本期发行基本情况三、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1、 短期融资券名称: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 短期融资券。 2、 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4】CP379 号。 3、 注册金额:人民币肆拾亿元(RMB4,000,000,000 元) 。 4、 本期发行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RMB1,000,000,000 元) 。 5、 期限:366 天。 6、 计息年度天数:366 天。 7、 担保:本期短期融资券不设立担保。 8、 发行方式: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

6、方式发行。 9、 面值:壹佰元(即 RMB100 元) 。 10、 票面利率:本期短期融资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付息,票面利率通过集 中簿记建档程序确定。 11、 发行价格:面值发行。 12、 起息日:2015 年【8】月【26】日。 13、 付息日:2016 年【8】月【26】日(如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 14、 到期日:2016 年【8】月【26】日。 15、 到期兑付金额: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16、 承销方式:组织承销团,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7、 簿记建档时间(发行日) :2015 年【8】月【25】日 18、 缴款日:2015 年【8】月【26】日 19、 信用评级:经

7、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发行人的本期短期融资券 信用级别为 A-1,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20、 托管方式:采用实名记账方式。 21、 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2、 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23、 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北金所。 24、 兑付方式:托管机构代理兑付。 25、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本期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所有 税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6、 适用法律: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所有法律条款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四、本期发行安排四、本期发行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1、本期短期融资券簿记管理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

8、期短期融 资券承销团成员须在 2015 年【8】月【25】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向簿记管 理人提交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申购 要约 (以下简称“申购要约 “) ,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 要约提交至簿记管理人的时间为准。 2、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申购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0 万元的整数倍。 (二)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A 类或 B 类持有人账户,或

9、通过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 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15 年【8】月【26】日 17:00 点前。 2、簿记管理人将在 2015 年【8】月【25】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送云 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及缴款通 知书 (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通知每个承销团成员的获配短期融资券面 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 17:00 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

10、“缴款通知书”中 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资金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资金账号:110400439 户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行支付系统号:305100000013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 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 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4、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短期融资券认购人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 定进行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质押。 (四)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短期融资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清 算所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 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本期短期融资券 进行债权管理,权

11、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相 关规定进行。 (六)其他 无。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名称 : 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许雷 联系人 : 李明妍 电话 : 0871-67199858 传真 : 0871-67199858 邮政编码 : 650000 2、主承销商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洪崎 联系人 : 舒畅 电话 : 8610-58560971 传真 : 8610-58560609 邮政编码 : 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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