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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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 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 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法 律 意 见 书 国浩律师 (济南) 事务所 西王集团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二期 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二期 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致: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与国 浩律师(

2、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 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协议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备案发行规模为人民 币10亿元的西王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 (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 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 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 “ 募集说明书指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理解,而发表本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 (济南) 事务所 西王集团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

4、律意见书 2 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 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 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要求, 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

5、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 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国浩律师 (济南)

6、事务所 西王集团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持有邹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册号:371626018009778) ,系有限责任公司, 具备完全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营 业执照所示,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淀粉、糊精、啤酒糖浆、 结晶葡萄糖、变性淀粉、饲料、淀粉糖、植物油、白酒、矿泉水、纯 净水、热能、电能、铝型材、钢铝制品、绳网制品、建筑装饰工程安 装、机

7、械加工、运输、饮食服务、零售汽油、柴油、润滑油、建材、 进出口证书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皮革制品的生产销售、畜禽肉食品 的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三)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的会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的企业类会员。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邹平县西王村王勇 等人于1986年投资设立的邹平西王福利油棉厂。 其中王勇以货币资金 出资20万元,宁立江、王明鹤、王刚和王呈青分别以货币资金出资5 万元。 国浩律师 (济南) 事务所 西王集团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4 19

8、92年11月,韩店镇西王村村民委员会以邹平西王福利油棉厂、 西王建材门市部、西王加油站、建材公司、良种繁育厂、高效农业示 范园、淀粉厂、油棉机械配件厂为主体,组建成立邹平县西王实业总 公司,注册资金为4,100万元。 1996年3月,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生字【1996】 第43号关于同意成立山东西王集团公司的批复批准,同意以邹平 县西王实业总公司为核心(母公司) ,以邹平县甘油厂、邹平淀粉厂、 邹平西王油脂厂、邹平县韩店建筑工程公司、邹平西王机械厂、邹平 县韩店乡西王加油站等6家企业为紧密层(子公司) ,以邹平县韩店君 佳丝绵厂、邹平县韩店西王五金厂等2家企业为半紧密层(参股关联

9、企业)组建成立山东西王集团公司。根据山东西王集团公司章程 , 山东西王集团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财产归西王村集体所有, 集团各成员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998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 的意见 (财清字 19989号) ,开展对各类“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 甄别工作。根据邹平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山东西王集团公 司改制为山东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邹体改字20014号) 、邹 平县韩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山东西王集团公司改制的意见 (韩政发 20

10、017号)等文件批准,原山东西王集团公司于2001年4月24日改制 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其股东为邹平县韩店镇西 王村民委员会及山东西王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 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 11,072万元, 其中: 邹平县韩店镇西王村委会持有公司10.84%的股权, 山东西王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公司89.16%的股权。 2002年8月30日,山东西王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会议作出决议, 将职工持股会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全部按原比例量化到26名自然 国浩律师 (济南) 事务所 西王集团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5 人;2002年9月2日,发行人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邹平县韩

11、店镇西王 村民委员会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勇,据此,双方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日,发行人股 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王勇以现金出资208万元对公司增资。至此,发 行人的股东变更为王勇等26名自然人,注册资本增加至11,280万元。 2006年,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苏小群将其持有的公司100万元的股 份全部转让给李伟。2007年,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楼为华将其持有公司 500万元股份中的200万元转让给王棣,100万元股权转让给孙新虎。 股权转让后,发行人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其股东由原来的26名增至 28名。 200

12、7年5月29日,发行人股东会作出决议,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西 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1,280万元,由28 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其中王勇持有公司58.42的股权,其他27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41.58的股权。 2008年7月,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刘恒芳将其持有公司300万元股份 中的100万元转让给王勇。股权转让后,发行人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 其中王勇持有公司59.31的股权,其他27名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40.69的股权。 2008年8月,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公司 由28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增加注册资本22,520万元, 增资后注册资 本为33,800

13、万元,其中王勇持有公司60.37%的股权,其他27名股东持 有公司39.63%的股权。 2009年7月,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公司 由28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增加注册资本16.62亿元,增资后注册资 国浩律师 (济南) 事务所 西王集团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6 本为20亿元,其中王勇持有公司60.37%的股权,其他27名股东持有公 司39.63%的股权。 2010年4月,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公司28名自然人股东股权 比例发生变化, , 自然人股东宁立江将其持有的5319.1914万元出资中 的886.5248万元转让给王勇。股权转让后,发行人注册资本

14、未发生变 化,其中王勇持有公司60.82%的股权,其他27名股东持有公司39.18% 的股权。 2010年12月,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决议,股东王呈青、楼为华分别 将其持有的公司4,609.99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2.31%) 、2,482.21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24%)转让给王勇,两人不再担任公司股 东,公司自然人股东由28名变更为26名,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其 中王勇持有公司64.36%的股权,其他25名股东持有公司35.64%的股 权。 2013年5月,根据西王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翟迎春将 其持有的公司1773.01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0.89%)转让给王勇, 不再担

15、任公司股东,公司自然人股东由26名变更为25名,股东股权比 例发生变化,其中王勇持有公司65.25%的股权,其他24名股东持有公 司34.75%的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为王勇等25名自然 人。 (五)发行人依法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 国浩律师 (济南) 事务所 西王集团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7 续的企业法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16、,其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不存在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予以终止、解散 的情形,且作为交易商协会的会员,依法具备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 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二、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 1、发行人董事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 的决议。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要求的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根 据公司经营需要,发行待偿还余额不超过陆拾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具体发行规模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接受注册通知书 为准;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具体办理发行超短期融资 券的相关事宜;聘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超短期融 资券注册发行的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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