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中“如实告知”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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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保险履行“如实告知”的误区从北京东城区法院近两年受理的百余件案件来看,因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的纠纷已经占到案件总数的15%,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在买保险时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造成的。 这类纠纷中,有多起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输了官司,因此人们买保险时应避免三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保险公司已经对我进行了体检,所以有些情况就不用说了。” 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方式、程序、步骤,例如要求投保人到指定的医院体检,是保险公司内部对风险判断的一种方法,并不导致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放弃,如果体检未查出投保人患有某类疾病,投保人未对这类疾病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仍可依此理由拒付保险金。

2、误区二:“关于保险标的的任何情况,都要告诉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法中有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属于“询问主义”,遵循“有限告知”原则。“有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情况,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具有判断哪些情况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的能力和经验,所以法律并未要求买保险时把所有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任何事实都告知保险人,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以书面方式询问的事项,都应视为重要的告知内容,均负有告知义务。 误区三:“投保时,只要签字交费就可以了。”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保险费的支付,但是保险法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时具有两个月的宽

3、限期,也就是说,投保人逾期两个月交纳保险费,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也不会引发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决定保险人有没有解除权及赔偿的范围。保险不是商品买卖,买保险不履行告知义务,即使交了保费,也可能得不到赔偿。 人们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仔细研究保险条款,不懂就问。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规定都在免责条款之中,对于条款中使用的专业化较强的生僻词语,可要求保险代理人进行解释,理解其含义后再进行投保。 二、认真阅读投保书,知无不言。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告知的重要内容会在投保书中书面询问,投保人要对每一项询问如实告知,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不要隐瞒。投保人未告知保险公司,虽然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在发现危险增加的情况下,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可以对因为危险增加而发生的损失免责。 四、发生保险事故,及时通知。如果危险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保险人可以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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