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票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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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一、重要提示 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发行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 律责任。 本期中期票据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并不代表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 期中期票据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 (中市协注2015 【708】

2、号) ,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额度 为 30 亿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本期中期票据发行规模 为 10 亿元,于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在发行人 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 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本期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本发行公告仅对发行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 中期票据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本期 中期票据的相关风险,由投资人自

3、行承担。本期中期票据在发行人行使赎回 权前长期存续,除非发生发行人赎回,发行人不需要兑付本金,主承销商与 承销团成员亦不承担兑付义务。投资者在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刊登于上海清 算所网站()和中国货币网() 上的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 2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释义二、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发行人/公司: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中期票据: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 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本期中期票据: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的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

4、理集团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4、本次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 5、 发行公告: 本公司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 重 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6、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而制作的 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7、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8、承销团:主承销商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 的承销团 9、簿记建档: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 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

5、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 具利率 (价格) 及数量意愿, 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 (价格) 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通过集中簿记建 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理; ; 10、簿记管理人: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体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 构,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期间由兴业银行担任; 11、余额包销:主承销商按照主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期结束后, 将未售出的中期票据全部自行购入; 12、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3、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4、北金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

6、限公司 15、银行间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16、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17、工作日:国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18、节假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19、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3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中期票据名称: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 中期票据 2、发行人: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3、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待偿还债务融资余额: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 发行人待偿还直接债务融资余额共 50 亿元。其中,待偿还企业债

7、15 亿元,待偿 还中期票据 35 亿元。 5、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5【708】号 6、注册金额:人民币 30 亿元(即 3,000,000,000.00 元) 7、本期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即 1,000,000,000.00 元) 8、本期中期票据期限:于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 并在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 9、计息年度天数:闰年为 366 天,非闰年为 365 天 10、本期中期票据面值:100 元(壹佰元) 11、偿付顺序:本期中期票据的本金和利息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 于发行人其他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 12、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8、发行价格为 100 元 13、利率确定方式: (1)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计息 (2)本期中期票据前 5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 配售方式确定,在前 5 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 6 个计息年度起,每 5 年重 置一次票面利率 (3)前 5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 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5 个工作日上海清算所网站() 及其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 待 偿期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初始利差为票 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 (4)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

9、,则从第 6 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 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在第 6 个计息年度至第 10 个计 4 息年度内保持不变。 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5 个工作日上海清算所网 站()及其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 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 算到 0.01%) 。 此后每 5 年重置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确定 (5)票面利率公式为: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bps (6)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 重置日不可得,

10、 票面利率将采用票面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 再加上 300 个基点确定 14、发行对象: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 外) 15、发行方式:通过面向承销团成员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16、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7、最低认购金额:认购人认购本期中期票据的金额应当是人民币 100 万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18、发行日:2015 年【12】月【29】日 29、簿记建档日:2015 年【12】月【29】日 20、缴款日:2015 年【12】月【30】日 21、起息日:2015 年【12】月【

11、30】日 22、债权债务登记日:2015 年【12】月【30】日 23、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2020【12】月【30】日 24、票面利率重置日: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起每满 5 年之各日 25、兑付日:无 26、赎回权:于本期中期票据第 5 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 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本期中期票据。 27、递延支付利息条款: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 息日, 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 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 递延不构成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 每

12、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 5 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28、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 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出资人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29、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有递延支付利息的情形时,直至已递延 利息及其孳息全部清偿完毕,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向出资人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30、赎回方式:如在前述赎回权条款规定的时间,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 则于赎回日前一个月, 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刊登 提前赎回公告,并由上海清算所代理完成赎回工作。 31、持有人救济条款:如果发生

13、强制付息事件时发行人仍未付息,或发行人 违反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本期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将召集持 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达成相关决议。 32、托管方式:本期中期票据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 托管 33、 上市流通日: 本期中期票据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2015 年 【12】 月【31】日) 34、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35、信用评级结果: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中 期票据信用等级为 AA+级,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36、信用增进情况:本期中期票据不设担保 37、登记和托管机构:上海清

14、算所 38、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北金所; 39、簿记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期发行时间安排四、本期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期中期票据集中簿记建档安排(一)本期中期票据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本期中期票据面值发行,发行价格根据集中簿记建档结果最终确定。 6 1、本期中期票据簿记管理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中期票据承销 团成员须在 2015 年【12】月【29】日【9】时至【14】时整,通过集中簿记建档 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交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 中期票据申购要约 (以下简称“申购要约”) ,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 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至簿记管

15、理人的时间为准。 2、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申购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0 万元的整数倍。 (二)分销安排(二)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A 类或 B 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 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C 类 持有人账户。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 簿记管理人将在 2015

16、 年 【12】 月 【29】 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送 重 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配售确认及缴款通 知书 (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通知每个承销团成员的获配本期中期票据 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2、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 12:00 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书”中 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 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总行 账号:031070177599000114 支付系统行号:309391000011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 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 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3、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束后,本期中期票据的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 的规定进行本期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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