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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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一、重要提示一、重要提示 1、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盐城城资”)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已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2、本期发行面值共计 5 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期限为 366 日。 3、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 。 4、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

2、流通转让。 5、发行人承诺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个别和 连带法律责任。 6、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备案,本公告仅对发行盐城市城市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 备案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 也不代 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欲了解本期短期融资券 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 资券募集说明书 , 该募集说明书已刊登于上海清算所网站 () 和中国货币网() 。 二、释义二、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

3、下含义: 1、发行人/公司:指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短期融资券: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 1 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 2 - 3、注册总额度:本次注册总额度为 5 亿元。 4、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 5 亿元,期限为 366 日的盐城市城市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5、本次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6、 发行公告: 公司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 盐 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 7、募集说明书:指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

4、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 资券募集说明书 。 8、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 9、承销商:由招商银行为主承销商所组成的本期短期融资券承销团成员。 10、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而与其他承销商组成的债务 融资工具承销团队。 11、簿记管理人: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体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 构,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间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12、簿记建档: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 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 具利率 (价格) 及数量意愿, 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套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

5、率 (价格) 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通过集中簿记建 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理。 13、余额包销:主承销商按照主承销协议的约定,在规定的发行期结束后, 将未售出的短期融资券全部自行购入。 14、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5、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6、银行间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17、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 3 - 18、投资者、发行对象: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19、工作日:指国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6、)。 20、节假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21、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22、北金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三、本期三、本期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发行的基本情况 1、短期融资券名称: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 资券。 2、短期融资券形式:采用实名记账方式,统一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 3、发行人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人民币伍亿元(RMB500,000,000 元) 。 4、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5】CP【364】号。 5、本期发行规模:人民币伍亿元(RMB500,000,000 元) 。 6、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截

7、至本公告签署之日,债务融资工具待偿还 余额为 25 亿元。 7、短期融资券面值:人民币壹佰元(RMB100 元) 。 8、发行价格:本期短期融资券按面值发行。 9、短期融资券期限:366 日。 10、计息年度天数:非闰年为 365 天,闰年为 366 天。 11、发行利率:发行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由集中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12、兑付方式: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通过上海清算所的登记托管系统进 行。 - 4 - 13、发行方式: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 14、承销方式:组织承销团,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5、簿记建档时间:2015 年【12】月【17】日【12】月【18】日。 16、发

8、行日:2015 年【12】月【17】日。 17、分销日:2015 年【12】月【17】日【12】月【21】日。 18、缴款日期及时间:2015 年【12】月【21】日。 19、债权债务登记日:2015 年【12】月【21】日。 20、起息日:2015 年【12】月【21】日 21、上市流通日:2015 年【12】月【22】日。 22、兑付日及到期日:2016 年【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23、本期短期融资券及发行主体长期评级: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 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为 A-1 级, 评级展望为稳定, 给予发行人长期主 体信用评级

9、为 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24、短期融资券担保:本期短期融资券无担保。 25、本期短期融资券的簿记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托管人:上海清算所。 27、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北金所。 四、本期发行安排四、本期发行安排 (一)(一)集中集中簿记建档安排簿记建档安排 1、本期短期融资券的簿记管理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短期融资 券承销团成员须在 2015 年【12】月【17】日【12】月【18】日,通过集中簿 - 5 - 记建档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 短期融资券申购要约 (以下简称“ 申购要约 ” ) ,

10、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 系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至簿记管理人的时间为准。 2、每一个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申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二)(二)分销安排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等另外规定的除外) 。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A 类或 B 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中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 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C 类持 有人账户。 (三)(

11、三)缴款和结算安排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 【2015】年【12】月【21】日。 2、簿记管理人将在【2015】年【12】月【21】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 送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及缴款 通知书 (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 ” ) ,通知每个承销团成员的获配短期融资券 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 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 名:招商银行 开户行:招商银行 账 号:910051040159917010 支付系统行号:308584000013(电

12、子联行号:082000)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 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 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4、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短期融资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质押。 (四)(四)登记托管安排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短期融资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清 - 6 - 算所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 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本期短期融资券 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人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上市流通安排(五)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债权登记日次一工作日( 【2015

13、】年【12】月【22】日) , 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相关 规定进行。 (六)其他(六)其他 无。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人: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任连璋 联系人:周小江 电话:0515-88580096 传真:0515-88380093 邮政编码:224005 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别致环、袁美洲、陈天宇、惠慧 电话:021-20625867、20625869、20625973、20625866 传真:021-58421192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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