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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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君 合 律 師 事 務 所 JUN HE LAW OFFICES 关于关于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年第五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致: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2、 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郭涛律师和柯湘律师列席了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 本所对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于2012年9月7日在 上 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上刊载的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

3、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总部北京总部 北京市 建国门北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上海分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 南京西路 1515 号 嘉里中心 32 层 邮编:200040 电话: (86-21) 5298-5488 传真: (86-21) 5298-5492 Email: 深

4、圳分所深圳分所 深圳市 深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0 楼 C 室 邮编:518001 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755) 2587-0780 Email: 大连分所大连分所 大连市 中山区人民路 15 号 国际金融大厦 16 层 F 室 邮编:116001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Email: 海口分所海口分所 海口市 滨海大道 南洋大厦 1107 室 邮编:570105 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 6851-3514 Email

5、: 纽约分所纽约分所 美国纽约市 第五大道 500 号 43 层 邮编:10110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1-212) 703-8720 Email: 香港分所香港分所 香港 中环康乐广场 1 号 怡和大厦 22 楼 2208 室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Email: 2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已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

6、4 日在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 天鼎酒店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贵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因工 作原因无法到会,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董事长提议、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 会议由公司董事赵岳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7、理人共 计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0,176,85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贵公 司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上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确认,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527,4

8、27 股,占贵公司股 份总数的 0.78%。 3. 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司董事 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 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 监票。 2.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作的清点及本

9、所 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短期周 转使用的议案,表决情况: 587,581,8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 %; 1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11,646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 四、结论意见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为关于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负责人:肖微肖微 执业执业律师:律师:郭涛郭涛 执业执业律师:律师:柯湘柯湘 2012 年年 9 月月 24 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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