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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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一、 重要提示一、 重要提示 1、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华医疗”)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已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2、本期共发行总面值 2 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期限为 366 天。 3、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 。 4、 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机构投资人

2、之间流通转让。 5、本公告仅对发行新华医疗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 做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期短期融资 券的详细情况, 敬请阅读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 资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 该 募 集 说 明 书 已 刊 登 于 上 海 清 算 所 网 站 (http:/)和中国货币网() 。 6、发行人承诺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个别和连带 法律责任。 7、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 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

3、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作出 任何判断。 二、二、 释义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新华医疗、发行人:指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短期融资券: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 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为 366 天。 3、募集说明书:指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 资券募集说明书 。 4、主承销商: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共同组成的 承销团。 6、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 /投资人发出申

4、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 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 行配售的行为。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 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理。 7、 簿记管理人: 指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体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构, 本期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间由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8、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9、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0、北金所: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11、投资者、发行对

5、象: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 12、 工作日: 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 (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13、法定节假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 。 14、元:若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三、三、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基本情况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1、短期融资券名称: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 资券。 2、发行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3、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5】CP【371】

6、号。 5、注册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RMB1,000,000,000 元) 。 6、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截止本次发行前,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 0 元。 7、本期发行额:人民币贰亿元(RMB200,000,000 元) 。 8、短期融资券期限: 366 天。 9、短期融资券面值:人民币壹佰元(RMB100 元) 。 10、发行价格:本期短期融资券采用面值发行。 11、发行对象:银行间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12、票面利率:发行利率根据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结果确定。 13、短期融资券形式:采用实名记账方式,统一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登记托管。 14、发行

7、方式:本期短期融资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集中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 15、簿记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承销方式:组织承销团,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7、簿记建档时间:2015 年【10】月【23】日。 18、发行日:2015 年【10】月【23】日-【10】月【26】日。 19、分销日:2015 年【10】月【23】日-【10】月【27】日。 20、起息日:2015 年【10】月【27】日。 21、缴款日期及时间:2015 年【10】月【27】日。 22、债权债务登记日:2015 年【10】月【27】日。 23、上市流通日: 2015 年【10】月【

8、28】日。 24、兑付日及到期日:2016 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 25、兑付方式:本期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由发行人按有关规定在 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兑付公告”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兑付,按照上海清算 所的规定,由上海清算所代理完成。相关事宜将在“兑付公告”中详细披露。 26、兑付价格:按短期融资券面值兑付。 27、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28、 评级结果: 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级别为 A-1, 评级展望为稳定。 29、担保情况:本期短期

9、融资券无担保。 30、登记和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31、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北金所。 四、四、 本期发行安排本期发行安排 1、2015 年【10】月【16】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以下发 行文件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 山 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等。 2、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簿记管理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短期融资券承 销团成员需在 2015 年【10】月【23】日前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交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

10、期短期融资券申购要约 (以下简 称“ 申购要约 ” ) ,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至簿记管 理人的时间为准。 3、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申购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0 万元的整数倍。 4、认购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A 类或 B 类托管账 户, 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 其他机 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 所开立 C

11、 类持有人账户。 5、簿记管理人于 2015 年【10】月【23】日前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送山 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 ” ) 。承销商于 2015 年【10】月【27】日将本期短期融资券 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团协议”有关条款办理。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招商银行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 账号:910051040159917010 支付系统行号:308584000013(电子联行号:082000) 汇款用途: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12、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承销款 6、2015 年【10】月【27】日为本期短期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本期短期融 资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清算所为本期短期融 资券的法定债券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本期短期融资券进行债券管理,权益 维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7、2015 年【10】月【27】日:发行人向托管机构提供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固 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 8、2015 年【10】月【28】日: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货币网公布本期短 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收益率及发行期限等情况。 9、2015 年【10】月

13、【28】日:本期短期融资券开始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 通转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短期融资券认购人可 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质押。 五、五、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赵毅新 联系人:郑家东 电话:0533-3587762 传真:0533-3587761 邮编:255086 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别致环、田嘉超 电话:021- 20625867、021-20625833 传真:021-58421192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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