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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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深圳Shenzhen 广州Guangzhou 武汉Wuhan 成都Chengdu 香港HongKong 东京Tokyo 伦敦London 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2012 年第年第四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致: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九发食用菌股

2、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于 2012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 点在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中华大厦 1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公司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燕刚

3、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人员的资格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一名,代 表公司股份 618,133,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2%。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 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4、表决结果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名称的议案 ; (二)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刘志勇 承办律师: 都 伟 201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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