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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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关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度年度 第三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第三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经十路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号华特广场B座座4层层 邮编:邮编:250061 电话:(电话:(0531)82922937 传真:(传真:(0531)86110845 山钢集团 2013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关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度年度 第三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

2、书第三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致: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山 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协议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规模为人民 币33亿元的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 (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3、发行 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 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 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

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理解,而发表本法律意见。 1 山钢集团 2013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 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 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

5、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要求, 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 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

6、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2 山钢集团 2013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70000000000277) ,系国有 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完全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所示,发行人经营范围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

7、 加工;生铁、钢锭、钢坯、钢材、球团、焦炭及焦化产品、炼钢副产 品、建筑材料、水泥及制品、水渣、铸锻件、铸铁件、标准件、铝合 金、保温材料、耐火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销售;机电设备制造,机械 加工;建筑安装;集团所属企业生产产品和所需设备、原料经营及进 出口(涉及经营许可制度的凭证经营);冶金废渣、废气综合利用; 工程设计及工程承包;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屋、设备租赁;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服务。 (三)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的会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的企业类会员。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

8、国资委”)关于同意设立山东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的批复 (鲁国资企改20084号)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山 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 3 山钢集团 2013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法律意见书 20088号)等文件批准,由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在济南 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不含本部)所属单位的国有产权划转基础上组建,于2008年3月17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五)发行人依法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2011 年度工商企业年检,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行

9、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其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 为依法有效存续 的企业法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其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不存在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且 作为交易商协会的会员,依法具备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二、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 1、发行人董事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决 议 发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程 序,于2012年8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做出决议,批准 公

10、司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50亿元的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五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以及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4 山钢集团 2013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法律意见书 章程的规定。 2、山东省国资委已批准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 依据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发行人公司章程以 及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山东省国资委 已于2012年10月30日做出关于同意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50 亿元中期票据的批复(鲁国资收益函201263号),批准了本次发 行。 (二)本次发行的外部批准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注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11、,发行 人本次中期票据发行须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发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履行在交易商 协会的注册程序外,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 (一)本次发行的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中期 票据发行公告 本所律师审阅了定稿的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 中期票据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公告披露的本次发行安排不存在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形,其内容合法、合规。 (二)本次发行的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中期 票据募集说明书 5 山

12、钢集团 2013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定稿的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 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所律师认 为,募集说明书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编制,其中 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表述以及募集说明书在重大事 实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情形,募集说 明书内容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信息 披露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管理办法、业务指引的 规定,聘请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评估”)为本 次发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与

13、大公评估 及其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 利害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大公评估出具的大公报D【2012】868号山东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信用等级为 AAA。 经核查, 大公评估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 通过2011年度年检,注册号为11000000151989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资 信评级业务许可证(编号:ZPJ00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 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

14、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 通知(银发1997547号)的规定,大公评估取得企业债券信用评 级业务资质。 6 山钢集团 2013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公评估系交易商协会会员,具备为本次发行 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资格。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业务指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法律服务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经自查, 发行人与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 经办律师之间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的出资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现持有山东省司法厅核发的 律师事务 所执

15、业许可证 (编号:23701199810000618号) ,并为已经向交易商 协会声明遵守自律规则且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 其具备为 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经办律师为 江鲁、赵新磊,江鲁现持有证号为13701198910921962,并通过2011 年 度 检 验 登 记 的 律 师 执 业 证 , 赵 新 磊 现 持 有 证 号 为 13701200610372454,并通过2011年度检验登记的律师执业证, 其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资质。 (五)本次发行的审计 1、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了发行人2009年度、 2010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并分别出具了XYZH/2009JNA1007号审 计报告、XYZH/2010JNA1030号审计报告。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7 山钢集团 2013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法律意见书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 其他利害关系,不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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