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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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九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9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5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74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基金部2010年2月5日基金部函201062号文件关于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2 月5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

2、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3、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 生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指数投资有关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 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4、“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8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2 目目 录录 一、绪一、绪 言言 3 3 二、释二、释 义义 3 3 三、基金管理人三、基金管理人 7 7 四、基金托管人四、基金托管人 1515 五、相关服务机构五、

5、相关服务机构 1818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3838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838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3939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4646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4949 十一、基金的投资十一、基金的投资 5050 十二、基金的业绩十二、基金的业绩 5757 十三、基金的财产十三、基金的财产 595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6060 十五、基金的收益

6、分配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636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6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767 十九、风十九、风险揭示险揭示 7171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4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7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8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99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10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二

7、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102 二十六、备查文件二十六、备查文件 102102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一、绪 言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

8、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9、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二、释 义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10、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LOF) 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其 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

12、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13、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5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14、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15、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招募说明书

16、6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 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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