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95249515 上传时间:2019-08-16 格式:PDF 页数:23 大小:471.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楼 电话: (0951)3905666 电子邮箱: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楼 电话: (0951)3905666 电子邮箱: 网址: 网址: 二 0 一五年七月 二 0 一五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

2、0951-3905666 第 1页共 22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5)第 033 号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宁夏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 务所。根据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与本所签署的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专项法律服务合 同,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

3、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 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发行”)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发行依 法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 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 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 “ 注册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

4、0001 电话:0951-3905666第 2页共 22页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 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以下统称“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期发行的法定资格 和条件、程序等进行了核查、验证、审查,并在此前提下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对本期发行的法定资格和条件进行了审查,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

5、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 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 要的询问和讨论。 2、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向本 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 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 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 致。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6、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第 3页共 22页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7、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发行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综上,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

8、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第 4页共 22页 1、 发行人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具有独立企 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股票代码:600449,股票简称:宁夏建材。 2、发行人现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 年 9 月 17 日换发的注册号 640000000001567 号的营业执照,住所 地: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尹自波;注册 资本:47818.1042 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根据 发行人书面确认,其实

9、际经营业务未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的经 营范围,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营业期限:1998 年 12 月 4 日至 2028 年 12 月 4 日;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4 日。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1、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行人主要业务领域为:水泥制造、销 售,水泥制品、水泥熟料、塑料管材、精细石膏的制造与销售, 混凝土骨料的制造与销售,水泥用石灰岩开采(在许可规定的期 限内经营)。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在香港联 合交易

10、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现持有发行人股份 22741.3294 万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7.56%,其持有股份不存在质押或查封 冻结等限制性情形;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 司,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第 5页共 22页 3、发行人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间接控股、控制的公司共 19 家,具体从事水 泥熟料、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序 号单 位 名 称单

11、 位 名 称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直 、 间 接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直 、 间 接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1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33,47587.19% 2宁夏石嘴山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6,019100% 3固原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7,713100% 4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20,576100% 5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2,10860% 6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5,000100% 7宁夏煜皓砼业有限公司1,200100% 8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25,500100% 9乌海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631100% 10中材甘肃

12、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0098.42% 11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2,80080% 12喀喇沁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0100% 13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1,500100% 14宁夏中宁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1,500100% 15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50,000100% 16喀喇沁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1500100% 17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00100% 18宁夏骏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54.84100% 19宁夏青铜峡青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 投资的 19 家子公司均合法有效存续、持续经营,且未出现解散、

13、 终止、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可能影响企业合法存续之情形。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第 6页共 22页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发行人持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2 年 5 月 21 日核 发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资格通知书(中式 协会201281 号),且发行人已缴纳 2015 年交易商协会特别会 员会费。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五条、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 员。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

14、发行人(原名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 1998 年 11 月 24 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体改发 199866 号” 文批准, 由宁夏赛马水泥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2003 年 12 月 4 日变更登记为“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 回族自治区水利制管厂(后变更为宁夏青龙管道有限公司)、宁 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后 变更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 五家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总股本为 7,500.00 万股,其中宁夏建 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6,975.00 万股,占比 93%,为公司控股 股东。1

15、998 年 12 月 4 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640000000001567, 注册资本 7,500.00 万元。 2、2003 年 8 月,首次公开发行 4,800.00 万股,注册资本增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第 7页共 22页 加至 12,300.00 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93 号文核准, 发行人于 2003 年 8 月 14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00.00 万股,股本 总额由 7,

16、500.00 万股增加至 12,300.00 万股。 2003 年 8 月 29 日, 发行人公开发行的 4,80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挂牌上市交易。 3、 2006 年 7 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注册资本变更为 14,421.60 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 2006 年 7 月 25 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宁国资发2006113 号文批复,同意发行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2006 年 7 月 31 日, 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以现有流通股本 4,800.00 万股为基数,向流通股东每 10 股转增 4.42 股,共计向流通股股东转增 2,121.60 万股,非流通股东(原 发起人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公司总股本由 12,300 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中长线技巧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