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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致: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朴杨律师、陈志伟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则 ” )
2、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2 年 10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并于 2012 年 10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上公布了通知公告。2012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三) ,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秦克景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
3、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426,139,91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8.8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经本所律师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 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4、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宣布了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 东大会规则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 、 股东大会规则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签字)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签字) 负责人: (签字) 朱玉栓 负责人: (签字) 朱玉栓 朴朴 杨 陈志伟 杨 陈志伟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