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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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2015 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致: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 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 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 注册 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披 露规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

2、务规则(以下简称 “ 服 务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 引 ” ) 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 “ 募 集说明书指引 ” )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 简称“交易商协会” )的相关规定,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发行人” )与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了委托办理专项法律 事务协议书 ,委托本所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现本所指派执业律师周怀飞、 吴伟 (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 20

3、15 年度 第三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系 2003 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住所位于云南省 昆明市春城路 62 号证券大厦 26 楼。 本所于 2007 年 11 月 13 日由交易商协会授予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符合服务 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具备为发行人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提供中介服务的资格。 1 经办律师周怀飞,2000 年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执业证 ,自 2001 年开始执业,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业务理论及实践经验。 经办律师吴伟,2000 年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 业证 ,自 2001

4、 年开始执业,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证券法律业务及非诉讼 法律业务理论及实践经验。 为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相关法律状况进行了尽职调查, 查阅了 华 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 募 集说明书 ” ) 。在对发行人的法律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

5、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3、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仅就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涉及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报告进行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

6、其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 2 报送;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公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指引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7、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主体 1-1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月15日核发的注册号 为530000000002166号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 注册资本:153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1年2月8日 经营期限:2003年1月27日至2051年2月28日 经营范围:国内外电力等能源资源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电力 等能源工程的投资、咨询、检修、维护及管理服务;对相关延伸产业的投资、开发、 建设、

8、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物资采购、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经批准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 3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未 从事金融业务,不属于金融企业法人,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1-3 根据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交 易商协会会员资格,是交易商协会会员。 1-4 发行人历史沿革 1-4-1 2000 年 10 月 27 日,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云南省开 发投资有限公司和云南红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

9、议, 同意设立云南澜沧江水电开 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其中,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 币 5,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9%;国家电力公司出资人民币 5,40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27%;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4,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4%;云 南红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 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2001 年 2 月 8 日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公司设立的登记手续。 1-4-2 根据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各股东于 2002 年 3 月 7 日签署的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股东会决议,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增

10、资至 100,000 万 元,其中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增至人民币 29,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9%; 国家电力公司出资增至人民币 27,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7%;云南省开发投资有 限公司出资增至人民币 2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4%;云南红塔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更名前为“云南红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增至 2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前述事项于 2002 年 4 月 12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3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5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 知 、国家计委计基础20022704 号国家计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

11、电资产重组划分 方案的批复以及 2002 年 12 月 17 日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会决 4 议,国家电力公司和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27%和 29%的股权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划转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同时根据云南澜沧江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第二、三、四次股东会决议和云南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次股 东会决议同意,以 200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由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吸 收合并云南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吸收合并完成后,云南华能

12、澜沧江水电有 限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股 56.00%,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持股 31.40%,云南红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2.60%。前述事项于 2003 年 1 月 27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4 2004 年 2 月 10 日,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 意增资至 238,789 万元。本次增资后各股东及持股比例不变。前述事项于 2004 年 3 月 8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5 2005 年 3 月 4 日,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 增资至 299,589 万元,并同意股东之一由云南红塔集团

13、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云南红 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增资后各 股东及持股比例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股 56.00%,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31.40%,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此后更名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12.60%。前述事项于 2005 年 4 月 15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6 2006 年 4 月 4 日,经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第七次股东会决议, 同意增资至人民币 416,589 万元。本次增资后各股东及持股比例不变。前述事项于 2006 年 5 月 17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1-4-7 2008 年 3 月 25 日,经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第十一次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同意公司名称由“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变 更为“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 。前述事项于 2008 年 11 月 7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5 1-4-8 2012 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的批复 (云政20124 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组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资产划转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云国资统财 201265 号) ,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更名前为 “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5、) 将其持有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 31.4%的股权全部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云南省能 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2 年 6 月 19 日,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 同意上述股权变动。本次变更后,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为:中 国华能集团公司持股 56.00%;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1.40%;红塔烟草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2.60%。前述事项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1-4-9 2013 年 6 月 20 日,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416,589 万元增

16、加至 898,501.58 万元,本次增资后 各股东及持股比例不变。前述事项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10 2014 年 12 月 3 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能澜 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20141113 号) 同意, 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总股本为 1530000 万股, 其中,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有 856,8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6.00%;云南省能源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480,420 万股,占总股本的 31.40%,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 192,78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2.60%。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在云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 ,变更为了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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