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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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甘肃省兰州市五泉西路 44 号 4 楼 邮编:730030 电话:0931-8152250, 0931-8822550 传真:0931-8155027 http:/ 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 1 -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 承诺与声明 3 第二部分 正文 5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主体 . 5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 2、发行人属于非金融企业 5 3、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 5 4、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2、5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8 1、发行公告 8 2、募集说明书 8 3、信用评级 9 4、法律意见书 . 10 5、审计 . 10 6、承销 . 13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3 1、注册金额及发行期限 . 13 2、募集资金用途 . 15 3、公司治理情况 . 15 4、业务运营情况 . 16 5、受限资产情况 . 19 6、或有事项 . 20 8、信用增进情况 . 23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 . 23 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 1 -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

3、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发行发行 2013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法 律律 意意 见见 书书 甘昶律书字2013第 0703 号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省电力投资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赵一涵律师、孟皓律 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 2013 年度第 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4、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 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 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 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 “ 发行注册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 称“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行业自律规则

5、(以下简称“自律 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 2 - 规则”)。 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 3 -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承诺与声明承诺与声明 一、本所律师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承诺如下:一、本所律师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承诺如下: 1、本所承诺:本所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承诺:本所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6、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4、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申报材料中部分或 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批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 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二、本所律师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二、本所律师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7、书,本所依据前述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定资格及条件 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 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 要的询问和讨论。 2、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 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 4 - 关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且是基 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做出的。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

8、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已向本 所保证,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不存在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 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 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

9、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 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 均为对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报告中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对这些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承诺与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依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 5 -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正

10、文正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主体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主体 1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年4月22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620000100003029。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名称: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宁平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酒泉路 1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0000 万元 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公司 营业期限:1990 年 7 月 16 日至 2040 年 7 月 16 日 经营范围:全省性重点产业领域或重点发展项目开发经营,全省 电源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投资、控股、建设、管理。 年检情况:已通

11、过 2012 年度年检。 2 2、发行人属于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属于非金融企业 发行人不持有金融许可证,其主营业务不是金融业务,属于非金 融企业。 3 3、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开信息, 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企业 类会员。 4 4、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 6 - 发行人前身为“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该公司为甘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1988 年 4 月 5 日甘政办 (88) 32 号文批准设立, 由甘肃省电力局拨款

12、 2 亿元并挂靠该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88 年 5 月 23 日核准登记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经营范围为:管理全 省电力建设资金,开展集资办电,按电源建设规划布局选择项目,审 议项目投放资金, 代理分电、 分利工作, 负责收回投放的本金和利息, 扩大增加电源建设。根据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所 1989 年 5 月 2 日出具的验证字第 204 号注册资金验证报告,截至 1989 年 5 月 2 日止,发行人流动资金合计人民币 29878.2646 万元。 1993 年 12 月 28 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电力建设投 资开发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1993251 号),发行人改

13、为 甘肃省政府直属的正地级单位,不再挂靠甘肃省电力工业局,依法独 立经营、施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根据甘肃茂源审计事务所出具的甘茂审验字(1996)03 号资 金验证报告,截至 1996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所有者权益经多年发 展已增至 223577 万元。 1996 年 4 月 4 日,发行人在甘肃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 16 亿元。 2005 年 8 月 21 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0549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组建为甘肃 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通知,发行人名称变更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 团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14、全省性重点产业领域或重大发展项目进行 开发经营;组织实施甘肃省电源项目及政府安排的其他重大项目(包 括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等)的投融资、控股、建设、管 理。注册资本变更为 36 亿元。根据甘肃合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 7 - 2005 年 8 月 22 日出具的甘合会验报字(2005)第 020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05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实缴注册资本为 36 亿元。 2009 年 5 月,根据“甘政办发200980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部分省属企业国有股权划转

15、问题的通知和“甘国资产权 2009135 号”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将部分省属企业国有股权划 转至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甘肃省国资委”)将持有的甘电 投1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甘肃国投”)。2009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办理了投资人(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甘肃省财政厅根据甘财企2009169 号关于拨付 2009 年省属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通知 拨付资本金 0.2 亿元, 发行人实 收资本增加至 36.2 亿元。因该变化未超过 20%,根据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尚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历史 沿革合法合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 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是非金融企业; 是交易商协会会员;符合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引关于短期融资 券发行主体的要求,具备发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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