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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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2第 123 号 致:致:安徽山鹰纸业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山鹰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纸业” )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 )就山鹰纸业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

2、、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山鹰纸业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 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山鹰纸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3 名,持有山鹰纸业 207,749,052 股,均为截止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山鹰纸业股东。山鹰纸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

3、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山鹰纸业董事会提出,并在会议通知中进行 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 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

4、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207,749,052股赞成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0 股反对, 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律师认为: 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负责人:鲍金桥: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经办律师:鲍金桥 束晓俊束晓俊 二二一二一二年年九九月月二十一二十一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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