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黑金时代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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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共 15 页 第 1 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2010年 6亿元公司债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2010年 6亿元公司债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法意(2010)第 002 号 致: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关于债券发行的 有关规定,并依据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 人”或“黑金

2、时代公司” )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 )于 2010 年 2 月 28 日签署的聘请律师协议的约定, 本所指派的律师(下称“本律师” )作为黑金时代公司发行 6 亿元公司债券(下称“本次公司债券发行” )所特聘的专项 法律顾问,为其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进行法律审查,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 债券申报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

3、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者口头证言, 递交给本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真实,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共 15 页 第 2 页 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 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 独使用。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发行人本次公司债券

4、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1.1 2009 年 5 月 25 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称“湖南省国资委” )下发湘国资改革函 200974 号关于湘煤集团公司等 7 家企业联合发起设立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设立湖南黑金时 代股份有限公司。同年 6 月 18 日,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 司(下称“湘煤集团” )以主发起人身份联合国电益阳发电 有限公司(下称“国电益阳公司” )等六家公司签订发起 人协议书 ,发起设立黑金时代公司。 1.2 2009 年 6 月 17 日、8 月 19 日和 10 月 26 日,开 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5、出具开元信德湘验字 (2009) 第 018 号、 第 022 号、第 027 号验资报告,验证黑金时代公司的实 收注册资本为 14.5 亿元,其中湘煤集团出资 10.73 亿元, 占注册资本的 74;国电益阳公司出资 1.45 亿元,占注册 资本的 1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出资 0.725 亿元,占注册资 本的 5;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0.725 亿元, 占注册资本的 5;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0.3625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2.5;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共 15 页 第 3 页 资 0.3625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6、 2.5;湖南兴湘投资有限公 司出资 0.145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1。 1.3 2009 年 7 月 8 日,黑金时代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430000000061471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 该营业执照注明: 注册资本为 14.5 亿元, 住所为长沙市芙蓉区紫薇路纬二路 1 号,法定代表人为覃道 雄,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销售(具体业务由分支机构凭许 可证在核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 ;与煤炭开发相关的技术研 发及项目投资;矿产品销售;开展煤炭、电力经营的配套服 务;能源与环保技术的开发、利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

7、涉及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取得批 准后方可经营) 。 经本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黑金时代 公司不存在可能解散、终止或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影 响其正常存续、正常经营的情形。本律师认为:黑金时代公 司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有效存续,本次申请发行公司债 券,黑金时代公司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 资格。 二、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1 2010 年 4 月 6 日,黑金时代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一致同意发行规模不超过 8 亿元人民币、发行期限不超

8、过 7 年的公司债券,其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相关项目建设和补 充营运资金,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覃道雄决定本次公司债券发 行的相关事宜及签署法律文件。 2.2 2010 年 3 月 2 日,湖南省国资委以湘国资产权函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共 15 页 第 4 页 201040 号关于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 券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黑金时代公司发行不超过 8 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债券。 2.3 黑金时代公司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尚须报国家发 改委核准。 本律师认为:除黑金时代公司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尚需报 国家发改委核准,黑金时代公司已经获得发行本次公司债券 所需的其他批准和

9、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 效。 三、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3.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 25日出具的XYZH/2009A2032审计报告显示: 截至2009年末, 黑金时代公司资产总额为 279487.2 万元,负债总额为 117511.82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161975.38 万元(其中归属 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50735.12万元) , 资产负债率为42%。 黑金时代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达到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发行 公司债券的要求。 3.2 黑金时代公司若完成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待偿还 的公司债券余额为人民币 6

10、亿元,而黑金时代公司经审计的 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数为 150735.12 万元(不 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公司债券余额为净资产的 39.8。黑 金时代公司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的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 产的 40%。 3.3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 XYZH/2009A2032 审计报告, 黑金时代公 司 2007 年、2008 年、2009 年度(模拟)的税后净利润分别 为人民币 2762.98 万元、 7603.35 万元和 6219.85 万元。 2007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共 15

11、页 第 5 页 年、2008 年、2009 年度(模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188.84万元、 6164万元和5250.05万元。 因此,黑金时代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经济效益良 好,并其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 利息。 3.4 黑金时代公司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所募集资金,主 要用于煤矿建设、产业升级、安全改造等项目, 符合国家煤 炭产业集中发展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产业政策,故本 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 发展方向。 3.5 本次募集资金所用于的湖南省煤业集团冷水江矿 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冷水江矿业公司”)金兴煤矿建设、

12、 湖南省煤业集团湘永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湘永矿业公 司”)铜角湾煤矿改扩建、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 公司(以下称“金竹山矿业公司”)塘冲煤矿改扩建、黑金 时代公司 2009 年安全改造项目及相关煤矿的产业升级项目, 其项目总投资为 94073.81 万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拟募集 的 6 亿元人民币资金,用于上述项目的资金为 4.8 亿元,占 项目总投资的 51%,没有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60%,符合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用于补充营运的资金为 1.2 亿元,没有超过发债总额的 20%。 3.6 本次公司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调 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13、每年付息一次。本 次公司债券的利率,由黑金时代公司提出后,经国家发改委 商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该利率将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 水平。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共 15 页 第 6 页 3.7 根据黑金时代公司的相关说明及经本律师核查, 黑金时代公司在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前未发行过公司债券,故 不存在前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是否募足及延迟支付前次公司 债券本息的情形;黑金时代公司的其他债务目前也无违约情 形。 3.8 根据黑金时代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说 明,并经本律师合理核查,黑金时代公司近三年没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目前无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14、3.9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 年3月 25日出具的XYZH/2009A2032审计报告中的模拟合并 现金流量表所体现的现金流量情况,同时根据中诚信国际信 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的分析,黑金时代公司对债务 具有很强的保障能力。 经审查, 本律师认为: 黑金时代公司的上述条件符合 公 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已具备本次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 四、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 4.1 投资27000万元,用于冷水江矿业公司金兴煤矿矿 井建设工程。该项目

15、总投资48473万元,建设期48个月。该 项目已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交能(2009)645 号关于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冷水江矿业有限公司金兴 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批准,并获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湘环评 (2009)94号关于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冷水江矿业有 限公司金兴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准。冷 水江矿业有限公司原为湘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0年4月 通过股权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冷水江矿业有限公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共 15 页 第 7 页 司现已成为黑金时代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2 投资2000万元,用于湘永矿业公司铜角湾煤矿矿 井扩建工程,项目总投资4754.24万元。该项目已获湖南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交能(2008)622号关于省煤业 集团湘永矿业有限公司铜角湾煤矿矿井扩建项目核准的批 复批准,并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湘环评(2010)97号 关 于湖南省煤业集团湘永矿业有限公司铜角湾煤矿21万吨/年 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准。湘永矿业公司系 黑金时代公司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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