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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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 1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法法 律律 意意 见见 书书 中国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 54 号临园商务大厦 10 楼 电话: (0816)2225552 传真: (0816)2236625 网址:http:/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 2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

2、期票据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法法 律律 意意 见见 书书 致: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致: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委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担任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并根据发行人的授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银行间 债券市场

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中介服 务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 指引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4、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 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必备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备案;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陈述,且保

5、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准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 3 确、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无法做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 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 做出判断。 6、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信用 评级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

6、、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本所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发行主体一、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持有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为 510708000001914,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6

7、9.1087 万元,公司性质为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地为绵阳科教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蒋代明。 发行人持有四川省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号为 72980466-0,有效期为 2016 年 06 月 06 日止。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为:对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商业、房地产业、生 物工程、医药、医药器械、计算机软件及网络技术的投资,辖区土地综合开发,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建筑材料、电子产品、 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 、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品除外)的销售。发行 人经营范围不含金融

8、业务。 (三)经核查,发行人已是交易商协会会员。(三)经核查,发行人已是交易商协会会员。 经本所律师查询交易商协会网站(http:/) ,发行人为 交易商协会会员。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 4 2001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前身绵阳科教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绵阳 市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绵阳科教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绵府函2001 100 号) 批准成立, 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出资 1,000 万元。 2001 年 11 月 27 日, 绵阳科

9、技城科教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出资 1,000 万元,注册资本增加到 2,000 万元。 2002 年 11 月 25 日,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无形资产(土 地使用权)出资,增加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增加后的注册资本为 7,000 万元。 2005 年 12 月 6 日, 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同意绵阳科教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用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批 复 ,同意将资本公积金 3,000 万元转增为公司实收资本,增加后的注册资本为 1 亿元。 2008 年 4 月 25 日, 根据 中国 (绵阳) 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 (绵 阳)

10、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及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 员会综合办公室关于将绵阳科教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绵阳科技城发展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函 (科技城管委办200821 号) ,绵阳科 教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 2008 年 6 月 13 日完成注册登记。 2008 年 5 月 8 日,根据绵阳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将绵阳科教创新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变更为绵阳科技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函 (绵国资 产200830 号)文精神:绵阳科教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名为绵阳科技城发 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绵阳)科

11、技城管理委员会对绵阳科技城发 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008 年 12 月 18 日,根据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偿 划转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国有股权的批复 ,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绵阳科技城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和 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与科发集团签署了 国有股权无偿 转让协议 ,同意将其持有的绵阳三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三江工 程总公司、绵阳科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四家的实收资本无偿划转给科发集团,由科发集团履行出资人义务,享有出

12、资人权益。三江工程总公司根据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剥离 三江工程总公司的批复 (科技城管委函2010143 号)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划出。 2009 年 2 月 23 日,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出具中国(绵阳)科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 5 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 实收资本的批复 ,同意科发集团以资本公积人民币 4 亿元转增实收资本,本次 增资后科发集团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 亿元。 2010年12月6日, 公司收到绵阳市市级财政国库支

13、付中心拨款人民币1,000 万元,根据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绵财建2010162 号文, 此款项作为注册资本用于补充公司资本实力。 2011 年 2 月 23 日,绵阳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增加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国家资本的通知 (绵财企20113 号) ,同意科发集团应补缴的 三宗土地出让金 190,69.1087 万元作为政府对公司的资本金投入, 相应增加注册 资本。三宗土地的详细情况说明:1、一宗位于高新区火炬南段 111 号城镇混合 住宅用地,证号为绵城国用2010第 07060 号,延长住宅部分年限,容积率从 2 增加至3.5。一宗位于绵兴西段 72 号工业

14、用地,证号为绵城国用2010第 07059 号,改变土地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增加使用年限。另外一宗位 于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文体用地,证号为绵城国用2010第 11036 号,改变土 地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增加使用年限。2、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 函土2010184 号文件、绵府函土2010243 号文件、绵府函土2010359 号文件批复,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共计 19,069.1087 万元。绵阳市财政局 2011 年 2 月 23 日出具绵财企20113 号“关于增加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国家资本的通知” ,同意将公司应补缴的三宗土地出让金 19,069.1087

15、 万 元作为政府对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金(国家资本) 。 截至 2014 年 9 月末,发行人注册资本 70,069.1087 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核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为 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未出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中国境内依法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中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历史沿革合法合规,现依法有效存续,符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历史沿革合法合规,现依法有效存续,符 合合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关于中期票据发行主体资格的要求,具备本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关于中期票据发行主体资格的要求,具备本次发发 行的主体资格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发行程序二、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发行程序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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