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如何构成的

上传人:supe****ong 文档编号:95183785 上传时间:2019-08-1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4.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共益债务是如何构成的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共益债务是如何构成的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共益债务是如何构成的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共益债务是如何构成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共益债务是如何构成的(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共益债务是如何构成的,如何区分共益债务!什么是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共益债务是如何构成的,如何区分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如何构成的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2、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根据破产法,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法律赋予其请求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基于合同履行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决定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重新订立双务合同的,由于这种双务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者事务由第三人所管理,第三人对此并没有法定或者约 定义务的,他为管理债务人财产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开成共益债务。例如债务人委托运输的设备停在车站,因其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及时运出,保管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可以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债务人对此债务可以共益债务项目予以支付。(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

3、务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管理人管理的债务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将这种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害的人。返还不当得利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共益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准许债务人继续营业的,为进行这种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费用。如何区分共益债务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

4、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费用是破产法规定的广义上的诉讼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费用系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维持或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应属共益债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这些费用非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常规性支出和程序性成本,是破产程序中往往难以预测的非常规性支出,与破产费用的性质不符;其次,这些费用支出的目的主要为了维持、增益债务人财产,如不支出,并非破产程序无法进行,而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受损,或者应增加者不能得到增加。因此,将上述费用列入共益债务比较恰当,符合共益债务的特征和本质。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

5、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该共益债务不应包括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指继续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债务,否则会构成优惠清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为减少相对人的履行风险,鼓励相对人配合管理人的请求,该共益债务应包括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

6、的债务。它必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显然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已产生的尚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是相对人的个别利益,如将其也列入共益债务的范围,不仅与共益债务的性质不符合,而且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处于不平等地位,此债权因合同继续履行而得到优先清偿,破坏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对此新破产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因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于已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作为共益债务处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威胁发生的实际清理修复费用(如污染治理费),应有资格获得共益债权优先权,而无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还是破产申请后。以上就是共益债务是如何构成的,如何区分共益债务!法律知识介绍!这里也介绍的特别全面,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