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检查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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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账户业务31.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3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1.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17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181.5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2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61.7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321.8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34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37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391.1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411.1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

2、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49第二部分 票据业务542.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54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642.3支付结算办法732.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1012.5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05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1352.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54号138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1392.9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1402.10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1432.11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1502.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

3、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1572.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干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推广运行的通知1592.1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622.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692.16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1712.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1732.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全国推广上线运行的通知1752.19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1782.20 XX 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1872.21河南省同城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1912.22金融统计管理规定1962.2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22.24中国人民银

4、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204第三部分 银行卡业务2073.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7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2113.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93.4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225第四部分 支付系统2274.1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274.2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 行)2304.3中国人

5、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364.4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384.5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444.6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2524.7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524.8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584.9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604.10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634.11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2724.12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2764.13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77第五部分 支付信息2825.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报送金融机构支付业

6、务报表的通知2825.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业务报表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83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业务报表报送时间的通知285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变更支付业务报表(电子版)报送方式的通知287第一部分 账户业务1.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

7、、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

8、算账户管理。(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

9、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

10、款账户:(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

11、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第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

12、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三)注册验资。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

13、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

14、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

15、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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