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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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 篇一:青岛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11月2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

2、、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区(市)及青岛高新区、青岛保税港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青岛高新区、青岛保税港区管委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

3、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

4、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 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 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

5、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 照有关规定告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 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 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 妥善保管。 第三章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

6、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

7、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

8、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

9、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

10、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条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 (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应当

11、参照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三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

12、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 第三十八条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第三十九条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13、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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