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物业纠纷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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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物业纠纷案例范文 篇一:物业纠纷案例汇集Doc1 物业纠纷案例汇集 案例1、 当购买了沿街商铺的万某被物业公司因拒交物业费告上法庭时,他随即进行了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近9000元损失以及违约金3500余元。万某诉称,自20XX年入住后,发现屋顶漏雨,物业公司先后于20XX年、20XX年对屋顶进行了维修,但漏雨问题至今未能根本解决,致使他的房子受到了损失,加上维修费用花了近9000元。“由于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尽到物业服务的责任,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万某说。但他的意见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万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

2、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在万某受损责任未明的情况下,就拒绝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评价:物业服务是对业主提供公共的服务,万某的屋顶不属于公共建筑。 案例2、 20XX年6月,扬州市一家物业公司到维扬区法院起诉称,20XX年3月和梅岭街道某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4月1日起就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收费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但23户小区业主拖欠了一年物业费,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诉请法院判决业主归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2万余元。 评价: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必须依法交费。 案例3、 业主不满意秩序员、环境员太少,拒交物业费。 评价

3、:物业公司按物业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必须依法交费。 案例4、 某小区业主李某认为小区公共区停放了大型机动车,拒交物业费。 评价:业主公约里没有规定公共区禁停大型机动车,业主李某没有理由拒交物业费。案例5、 业主张某认为小区里经常出入陌生人,不安全,但有没有证据。拒交物业费。 评价:陌生人因事出入小区进行了身份证登记,业主无理由拒交物业费。 案例6、 业主认为卧室墙被雨水浸湿,要求物业公司维修未果,拒交物业费。 评价:物业公司只对业主公共部分进行维护服务,专有部分由业主自己维护。 案例7、 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不重视,随意拒交物业费。 评价:要求业主认真阅看物业服务合同。 案例8、 江苏魏某因担

4、心房价飙涨,在儿子高考那年,就在县城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宅。合同约定入住时间是20XX年年底,但到了入住时间,却迟迟不见入住通知书,一年之后才被通知入住。由于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商只好按约定的条款赔偿了延期交房违约金。可在接下来的交房过程中,就不那么顺利了。让魏某纳闷和不能接受的是,物业公司要求他补交20XX年年底以后的物业费,还要再预交1年物业费,否则拿不到新房钥匙。 因为双方僵持不下,魏某始终没有拿到房子。20XX年上半年,老魏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责任,即从20XX年年底到20XX年年初的延期交房违约金两万元。仲裁部门认为,开发商提供了齐全的证明文

5、件,委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代理交房业务,符合交易惯例和有关规定,裁定魏某败诉。 评价:按法律、按合同规定执行。 案例9、 江苏省一名法官在审理物业纠纷类案件时发现,由于“炒房一族”数量庞大,直接造成了房屋“空置率”的居高不下。这种情况反映在物业维护上,就是入住率不高导致物业费收取难度加 大,资金短缺严重影响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建筑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小区安防设施的启用、维护。 “业主空置住房,实际上是主动舍弃了物业服务权利,但并不能自然免除合同规定的交费义务。”上述法官表示,空置物业虽然减轻了物业服务的负担,但是否能享受一定的物业费折扣,合同上大多都没有约定。 评价,在临时物业管理规约及前期物

6、业合同进行规避。 案例10、 评价:应该开正规营业税发票 案例11 物业公司在对公用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与租赁收益的使用、账目的公开等违规操作上,与业主缺乏有效沟通,双方互信度差。 评价:应该公开物业收入费用开支。 案例12、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行使业主委员会的一些职责 评价:物业公司谋划成立业主委员。 案例13、 业主委员会未经合法程序选聘的物业公司属行了物业服务,个别业主无权拒物业费。 评价:单个物业无权否则定物业公司,只有业委会有权否定物业公司。个别业主只通过业委大会评价物业公司的服务和是否该交费。 案例14、物业公司服务没有按合同安全属行,个别业主无权拒交全部物业费。 评价:通过业

7、主大会,可以要求物业减少收费 案例15、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无权拒交物业费。 评价:提供了事实物业服务,业主应交费 案例16、业主验房收楼后,半年后才装修,装修时,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评价:应交物业费,质量问题,由开发商负责解决。物业公司协助业主找开发商。案例17、业主把房屋出租给别人,承租人未交物业费 评价:承租人不交物业费的,由业主负连带责任。 案例18、某网吧位于某小区,以物业小区,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评价:只要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网吧应交物业费。 篇二: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物业收费纠纷解析 相关法律法

8、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

9、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注意的三个常识: 常识一: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

10、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常识二: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仍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无论是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是业主委员会,均不得擅自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即使这种情况发生了,单个业主也不能以物业公司进入不合法为由,拒绝向给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

11、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费。因为由单个业主来否认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或业委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就违法了。在合同法上,这种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上仍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假设之后召开的业主大会决定承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业主大会最终决议否定了这份合同的效力,业主也应根据物业公司已提供的事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存有异议,应通过建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渠道解决,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不当。 常识三: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

12、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份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只要与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即可,无需再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另外,即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订立服务合同,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事实的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可以要求业主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1)因物业公司的过错致使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证明服务不周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决仍须补交70 冯女士因拖欠41个月物业费,被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上法庭。在庭审中,冯女士拿出了有利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

13、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如将楼房的消防道用做垃圾通道、乱停车、设啤酒销售摊位等。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物业公司要求的物业管理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扣减比例根据实际违约情况确定为30,冯女士须交41个月物业费的70。 案例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 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业主既然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要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业主也不得依次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在服务瑕疵范围内减收一定的物业费。 (2)非因物业

14、公司的过错产生的物业纠纷 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败诉 7月20日,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判令被告曹女士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9万元、供暖费6076.2元、车位管理费1500元。原告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业主曹女士于2000年前后购买了世纪城的房子,至起诉前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2.9万余元、供暖费6000余元及车位管理费15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业主交纳欠费。被告曹女士辩称,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人满意,以及电梯使用费计算不合理。被告曹女士的律师则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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