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证、校园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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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证、校园卡管理规定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件,学生应随身携带,校园卡是学生的校别标志,学生应随身佩戴。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经复查取得学籍者,学生证和校园卡由学生处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发放。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可有效。第四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和校园卡。如有遗失,应到本学院登记挂失。学生申请补发学生证,须填写申请补发学生证登记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所在学院公章交由学生处核发。第五条 学生证号编排学生证号一般由十位数字组成,其编排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学生入学时办理学生证,学生证号与学生本人学号一致。(二)学生证因破损更换,新更换的学生证号与原证号须一致。(三)因丢失而补发的学生证,证件号码在原号码后加一英文字母,第一次丢失补发加A;第二次加B;再丢失者,学校不再补发。第六条 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须更换学生证者,须持父母所在新单位及户籍部门证明,再填写申请补发学生证登记表,学院签署意见,持旧证到学生处换发。第七条 补发学生证一般在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集中办理一次。第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或其他原因不再保留学籍者,一律将学生证交回,遗失者及时补办。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x年9月1日实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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