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武汉产假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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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武汉产假国家规定 篇一:产检假规定20XX劳动法相关规定 产检假规定20XX劳动法相关规定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特地收录了几大城市关于产检假规定如下: 北京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提醒:北京其实没有具体规定每月多少天,只是要求按医务部门要求。

2、 上海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 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 广州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现在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准妈妈们需要了解当地关于产检假规定,应用起法律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检假延伸阅读 根据20XX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3、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延伸阅读:产假相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

5、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

6、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篇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20XX 湖北取消15天晚婚假产假增加30天陪产假增至15天 20XX-01-1411:56:10华夏经纬网 (武汉晚报)昨天,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删除了之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规定;另外对所有符合法

7、律法规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全面两孩”政策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昨天,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政策法规、我省的人口形势和科学生育知识进行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5年内我省将年均增加 10万“二孩”宝宝 目前我省涉及政策调整的目标人群(政策放开时已育一孩且不包括“双独”、“单独”和农村独女户)为436.7万个家庭。“十三五”期间五年新增目标人群120.25万个家庭(年均新增约24万个),到“十三五”期末,全省累计目标人群

8、556.95万个家庭。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我省“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 再婚夫妻合计只生一个孩子 可再生育两个孩子 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 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再生育条件 作了三处修改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将再

9、生育的条件修改为:(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再生育审批权限 下放到街道和乡镇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

10、事人并说明理由。独生子女时代 已享受的奖励不追回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衔接好奖励等有关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XX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答】 问: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取不取消? 答: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

11、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作为我省一项地方性计生奖励政策,在省政府未对文件修 改之前,该项政策继续执行。 问:“抢生”的两孩还收不收社会抚养费? 答:“全面两孩”政策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 问:儿科、产科医生和床位缺口是否更大? 答:目前我省产科床位数为10435张,产科医生数6207人,产科床位和产科医生基本能满足需求,但优质资源不足,结构性短缺突出,大城市产科床位“一床难求”。我省儿科床位12208张,儿科医生2920人,儿科资源严重不足。 我省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供给:(一)到20XX年,省、市、县均建设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二)加强产科、儿科建设。创建爱婴医院,扩充产、儿科床位,在全省100所县级医院开展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建设工作。加大儿科等紧缺专业招收规模,开展助产士、儿科医师转岗培训,每年投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20万元用

13、于相关专业医师转岗儿科医师的培训工作。 篇三: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

14、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联组织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权要求其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形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女职工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第六条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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