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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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第三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 第四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

2、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位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产品(系统)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能源利用和系统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 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

3、责受理和审批。压力管道GA类、GC1、GD1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设计单位同时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第六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批准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并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相应的审批人员、设计人员资格。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和审定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应当经过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考核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取得相应审批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

4、人员资格证书,审批人员的考核计划每年年初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相关设计人员、审批人员的资格有效期为4年。第七条 取得A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具备A级、C级或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工作。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

5、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D1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第八条 从事设计单位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第九条 取得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应当对从事设计、审核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压力容器设计单位50%以上的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参加过压力容器技术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并且具有考核合格证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换证时可简化换证鉴定评审程序,不

6、再在鉴定评审时进行人员考核。经专业考核合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在其考核有效期内,如果参见2次以上(含2次)相关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其有效期届满,可以免除考核,直接换证。第十条 设计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设计、审批人员;(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具体要求见附件C);(五)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

7、规范、标准;注:至少有一套正式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六)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七)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八)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A级、C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名,其中A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2名,A4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量,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以适当降低;(二)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8、5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名;(三)SA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A级、C级或D级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其中专职分析设计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专职SAD级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2名。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GA1、GC1、GD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3人;(二)GB类、GA2、GC2、GC3、GD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三)审批人员数额一般不超过总设计人数的30%;(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

9、道选材设计和应力分析校核人员。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条件要求见附件D。第十五条 以下单位不得申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一)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二)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三)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或者单位。第三章 设计许可程序第十六条 设计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第十七条 申请设计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并且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二)设计历史及其现状;(三)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四)试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材料;(五)各级

10、设计人员及其设计业绩情况;(六)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七)设计业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八)对复用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九)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提交设计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格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一式四份,并且按规定进行网上填报。提交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一)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自查报告;(四)质量保证手册。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

11、受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应当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所申请设计许可类别、品种范围、级别,并且具有代表性。压力容器每个级别试设计文件数量一般不少于2套,每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人员至少准备1套试设计文件;压力管道每品种至少有1项试设计产品。试设计文件不能用于制造和安装。第二十一条 试设计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有相应设计鉴定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约请

12、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且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相关人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二)核查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三)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四)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五)考

13、查各级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对设计人员,包括负责校核工作的设计人员(以下简称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的书面考试(含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六)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对压力容器申请单位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要求从设计人员试设计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比例人员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一般不少于设计人员的50%,少于10名设计人员的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审查其全部设计人员的试设计文件。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一)申请单位没有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二)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14、(三)没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四)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有虚假行为;(五)原设计产品或者试设计产品有重大隐患或者违反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鉴定评审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评审后,应当及时出具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和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三种情况。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一)符合本规则的第二章规定;(二)设计、校核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基础知识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三)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齐全完整,设计质量

15、较好,无重大设计质量事故。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一)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施基本正常;(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文件比较完善,并且能够执行;(三)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且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四)具有与申请的设计类别、品种、级别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基本符合要求;(五)试设计文件以及抽查的原设计级别设计文件基本齐全完整;(六)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基本齐全,并且能够执行;(七)设计、校核人员基础知识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八)设计手段比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满足设计工作需要。不符合上述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中的任一情况者为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对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的改正工作,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派出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做出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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