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造价工程师考点: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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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造价工程师考点: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工程造价的确定,应该以该工程所要完成的工程实体数量为依据,对工程实体的数量做出正确的计算,并以一定的计量单位表述,这就需要进行工程计量,是造价工程师的考试内容,整理了其资料,一起来复习爱吧: 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一.工程计量 1.原则: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范围和依据 (1)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

2、价格调整和违约金等, (2)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合同图纸;工程变更指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保证书等。 (一)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可选择月或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通常区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机合同的计量规定进行计量。 1.单价合同计量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3)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

3、结果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4)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告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2.总价合同计量: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的最终结算工程量。 二.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一)预付款:是施工准备和所需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成为预付备料款。 1.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的额度:一般是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构件费用占建安工程费的比例以及材料贮备周期等因素来测算的。 1)百分比法:预付款

4、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公式计算法 工程预付款数额=工程总价*材料比例(%)/年度施工天数*材料储备定额天数 式中:年度施工天数为365天;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决定。 (2)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时间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应补预付,承包人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工,发包人应从约定预付之日起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

5、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2)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后7天内支付款项。 3)发包人在期满后7天内未支付,承包人可在第8天停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相应的利润。 2.预付款的扣回 (1)按合同约定扣款: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020%时开始起扣,每月按一定比例从进度款中扣回。 (2)起扣点计算法: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T=P-M/N(其中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M工程预付款总额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3.预付款担保:银行保函。

6、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等值。 4.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未支付的,如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期中支付 支付申请的内容:(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包括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包括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7、金额2)本周期应扣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付的合同价款。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经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三.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1.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8、、规章制度和有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和有关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6)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7)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8)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金额; (9)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金额; (10

9、)其他。 2.编制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得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

10、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其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实际费用列入。 (5)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二)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8天) 3.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文件(复核后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 (1)拒绝签认的处理

11、1)发包人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承包人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不得重复核对。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常保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三)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和支付 1.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

12、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称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车里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费、施工设备运力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四.最终结清: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1.最终结清申请单: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发包人签署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可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13、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最终结清付款:发包人在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最终结清付款后,承包人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五.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解决途径 1.和解 (1)协商和解 (2)建立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人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2.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3.仲裁或诉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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