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文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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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法律文化论文范文 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增强,国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悠久的法律文化之一。 法律文化论文篇1 谈谈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摘要】 本文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础上区分了不同的法治类型,并且总结出二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将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进而为我国的法治提供一种横向上的借鉴。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差异 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增强,国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 当我们演绎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

2、文化的发展路径的时候,越发感到单纯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 因此,我们要想很好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个思想运动或者说是价值问题是任何时代的文化必然具备的一个核心问题。 武树臣先生将法律文化概括为“法统”、“法体”、“法相”和“法态”,他认为“法统”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法体”则是法律文化的外壳,“法相”是法律文化横截面,“法态”是法律文化的运行状态。 “法统”是贯穿于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所关涉的是法文化的价值核心问题,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类型主要就是依据“法统”

3、的差异而做出的一种界定。 根据这种划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简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1.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 纵观西方的文明发展史,它的轴心时代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 在当时存在两种精神,一个是努斯精神,另一个是逻各斯精神。 努斯精神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是灵魂的自由,它可以说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 另一个逻各斯精神是一种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 在西方还存在着一次大的变迁即启蒙时代,是一个充分张扬人的个性的人类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为一个个体在理论上摆脱了政府的压制,摆脱了强者的奴役,而真正地获得了理论上的解放。 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等等

4、都在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其实第一个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他说道: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而真正进入成熟状态的标志就在于“人”。 所以启蒙时代的精神对于西方法治的塑造是一种奠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治 2.1儒家人治中国是熟人社会,在农耕文化的基础上,人们生活在土质松软气候宜人的中原大地上,孕育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家族秩序和行为规范,这也就是礼。 孔子讲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人要按名分行事,名分的不同也是一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讲地位,不守礼节就会出现狂妄自大的情况。 孔子在回答如何治理国家时都会谈到为政者首先

5、要做到以礼服人,并且要以身作则,他认为国家的安定与否根本取决于统治者是否能够礼贤下士,把自己放到老百姓的位置去替他们着想。 所以孔子的人治主要体现在对统治者思想上的崇高要求,他没有过多提及律法在国家中的作用,崇尚“德治”、“人治”而不是“刑治”。 2.2法家的法治到了春秋时期,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推动了社会的变革,韩非子的观点是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要遵守法律。 法治是最符合当下的,强调“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这种思想也是法治优先,希望国家制定的严刑峻法能遏制人们犯法的可能,通过重刑对人们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鞭策,让臣民都能听话。 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之下法治的差

6、异 我们说西方的文化和法治是以个人和自由为基础的一种法治和文化,而我们中国的法治和文化实际上是家族本位,以家族为核心的一种文化和法治的运行方式,那么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类型,也是不同的法治类型。 3.1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差异 人的主体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价值的认可和独立人格的高扬,我们先来看马克思在对人类历史进行划分的时候从人的角度对历史阶段的划分,“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 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

7、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人没有主体性始终处于依附性状态,没有任何个性可言。 第二阶段,是独立性阶段,人的独立性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人却深深的陷进了对物的依赖性当中。 第三个阶段,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的阶段,人摆脱了依赖性完全走向了自由的全面发展的道路。 在传统的中国如果按照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模式就属于第一个阶段,在中国传统中儿子依附于父亲、臣下依附于君王,在这个社会中人的独立价值难以得到培育和发展。 而在西方,从它立国的基础,立宪的基础和法治的基础都可以看到那种独立和自由,人的尊严至高无上性。 所以我们的法治要走向独立,体现对人的尊重。 我们的目标是实现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8、3.2权力运行机制的差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贪腐”、“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由此见得,在启蒙圣贤眼中的权力是一个相当可怕的东西。 相对于传统中国君主专制统治的特点来说,西方社会更强调权力分立的运行模式。 立法、行政、司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律的产生是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不会出现像传统中国那样法自权出、朝令夕改的情况。 我们传统的时代是一种依附的关系,但是今天,从近代开始尤其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不断地追求一种现代性的法治,在不断的追求一种民主性的法治,在这个路径当中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必须摆脱一系列的对我们的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建立有阻碍的因素,然后让我

9、们国家的法治真正的得以建立。 只有法治才能够保障每一个个体的尊严。 而法治就必然让权力有所制约,成为一种良好的运行机制,这是一个根本的切入点。 3.3价值本位的差异性 西方的文化它实际上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前提的,它的法治价值前提就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我国的文化价值的前提家族本位,家族本位有优越性,家庭会很稳定,很协调,但是它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会忽略对于社会的关怀,我们会忽略对于国家的关怀,家庭本位实际上使得我们缺乏一种真正的国家责任感,缺乏一种真正的公民意识。 我们今天的中国,应该构建的法治文化的价值本位或者说价值的前提应该是个人和国家的统一,寻求一种辩证的统一,这种辩证法必然既反

10、对个人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也反对国家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而主张寻求一种良好的统一。 4.中西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的精神导向 按照马克思对人类历史阶段的划分,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 从中国传统的第一个阶段发展到第三个阶段是一个自由不断获得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当中,精神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精神缺失,在遇到困难时就没有导向,无法引导我们去进行更高的追求,无法从事法治的活动。 而只有通过这样的一种法治活动,才能真正的去促进我们国家法治的实现。 现代性法治在西方依然是一个未尽的事业,真正的要求还是要我们去实践,法治是一种行动,如果我们只是旁观法治的过程,而不参与到这个流动的过程当中,那就很难建成法治。 而当你真正参与到法治的行动过程中就必须要有精神的在场,用现代性的理念的价值和精神去改造我们的现实,真正建成一个法治的国家。 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固然重要,同时也需要我们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层关系,以求两者的融合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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