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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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 篇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 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XX)一中民终字第6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莉莉,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9号楼905号,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委托代理人吴建祥(单莉莉之夫),1977年7月16日出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秘书,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9号楼905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易亨大厦1108室。法定代表人杨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佰清,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北京中地

2、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2号楼1706室。上诉人单莉莉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恒远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XX年8月12日,我公司与单莉莉、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单莉莉采取商业贷款方式以540000元的价格购买杨素芬位于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4号1428号,建筑面积42.12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1428号房屋)。合同签订时,单莉莉向杨素芬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元。按约定单莉莉应于20XX年8月20

3、日前去贷款公司进行面签、向杨素芬交纳首付款30000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700元、贷款服务费3200元。但是,我公司在通知单莉莉前去办理上述事宜时,单莉莉却拒不履行。而且,单莉莉还对我公司及杨素芬提起诉讼,要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因单莉莉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单莉莉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200元、权证过户费1500元、贷款服务费3200元,共计15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单莉莉负担。单莉莉在原审法院辩称,中地恒远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当时是想购买1428号房屋。但是在我与

4、房主杨素芬签订合同以后,中地恒远公司却告诉我说,杨素芬要求我另行承担30000元物业费后,才给我办理央产房的过户手续。然而,在签订合同前,我并不知道这套房屋是央产房屋。现中地恒远公司对我的起诉没有道理,故我不同意中地恒远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12日,单莉莉作为购买方(乙方)经居间方(丙方)中地恒远公司与出售方(甲方)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单莉莉以540000元的价格购买杨素芬所有的1428号房屋。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5000元,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11200元;乙方于办理过户之前,交付丙方权证代办服务费1500元,合同范本房地产居间合同纠

5、纷。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乙双方约定于8月20日去贷款公司面签,并于当日乙方支付甲方本房售房首付款叁拾万元整,若因单方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贷款手续则视为违约;乙方、丙方约定于8月20日,乙方付清丙方壹万贰仟柒佰元整过户费及代理服务费和叁仟贰佰元整贷款服务费;乙方于20XX年8月12日交付甲方购房定金5000元。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交付首期购房款或未在约定期限递交齐申请贷款证件资料、以及未按丙方安排的时间、地点办理房产过户的,均视为违约,甲方所收取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若甲方或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实现的,由违约方承担丙方的居间服务费,守约一方已支付丙方居间服务费的损失,向违约一方主张

6、赔偿。合同签订之日,单莉莉向杨素芬交纳了购房定金5000元。此后,单莉莉未如期办理借款等相关手续,亦未向中地恒远公司交纳过户费及代理费12700元和贷款服务费3200元。20XX年9月,单莉莉以杨素芬未取得1428号房屋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和中地恒远公司向其隐瞒该事实为由,将杨素芬、中地恒远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和中地恒远公司赔偿5000元损失。20XX年12月17日,本院以(20XX)海民初字第275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单莉莉未在中地恒远公司通知的时间内办理贷款手续,亦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首付款、过户费及代理服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驳回单

7、莉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单莉莉、 杨素芬、中地恒远公司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2751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单莉莉经中地恒远公司与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地恒远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促成了单莉莉与杨素芬订立合同,双方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单莉莉理应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报酬。虽然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因单莉莉违约未能履行,但单莉莉仍应按双方约定,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单莉莉所述中地恒远公司在其签订合同前未如实告知其所购房屋属央产房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中地恒远公

8、司未为单莉莉提供办理购房贷款和过户手续的相关服务,故对中地恒远公司要求单莉莉支付权证过户费、贷款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单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二、驳回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单莉莉不服,以中地恒远公司未告知房屋为央产房存在违约行为,无权要求居间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地恒远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地恒远公司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

9、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单莉莉、杨素芬及中地恒远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单莉莉通过中地恒远公司的居间服务与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未能履行,但系因单莉莉违约行为所致。因中地恒远公司已促成单莉莉与杨素芬订立合同,故单莉莉应按照约定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报酬。单莉莉所持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十九元,由单莉莉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10、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单莉莉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编辑 篇二:涉房交易居间合同纠纷激增原因及审理对策的调研报告 () 涉房交易居间合同纠纷激增原因及审理对策的调研报 告 至20XX年2月止,北京二手房价格不断上涨,二手房交易持续活跃,为房产中介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中介公司与其委托人之间发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也成为法院审理的一种新类型化案件。20XX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房价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也呈现出若干新特点,为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有法院预测,“京十五条”执行后,买卖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纠纷可能增多,由此引发居间服务及居间费用问题,导致涉房居间

11、合同诉讼数量激增。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20XX年第一季度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求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 一、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据笔者统计、调研,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XX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涉房居间合同纠纷呈现出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签约时间比较集中。20XX年第一季度新收的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约时间集中在20XX年9月至12月间,此类案件占总数的57%。除此之外,签约时间在20XX年6月以前的占案件总数的9%;20XX年6月至9月的占案件总数的15%;20XX年12月以后的占案件总数的19%。 笔者从多家中介公司的代理人处获悉,居间合同

12、签订后中介公司会等待买卖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并自行交纳居间费用。如委托人拒绝交费,则中介公司通常在居间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3个月时间里,自行向委托人追缴居间费用。自行追缴不成的,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上述数据,涉房居间合同纠纷立案时间一般晚于纠纷发生1.5至3个月。 2、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XX年第一季度,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占民事审判庭新收案件总数的15%,较去年同期上涨200%。20XX年第一季度,该院新收此类案件仅为15起。 () 随着“京十五条”等限购政策调控效果逐渐显现,涉房居间合同纠纷数量可能会继续上升。 3、买房人为被告的案件占绝大比例。原

13、告为房屋中介公司,被告为买房人的案件占此类纠纷总数的83%,仅17%的案件原告为买房人,其中买房人提起反诉的案件数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0%。房屋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索要居间服务费用;买房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返还居间费用、赔偿相关损失。 4、争议原因比较集中。20XX年第一季度北京某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所涉房屋均为居民住房,买房人均系自然人;无一起因商用房屋交易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除被告(买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外,全部案件中买房人的主要答辩意见或反诉请求(少量案件为诉讼请求)均为减免、追索居间服务费用。 买房人要求减免或追索居间费的理由集中于以下四点: 答辩意见 比例 1、房屋交易未完成,不

14、符合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条件39% 2、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72% 3、房屋状况与中介公司的承诺不符15% 4、居间费用过高,超出合理范围69% (多数买房人同时采用二项以上的理由进行答辩) 据笔者统计,有39%的案件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未能实际完成房屋交易或未能成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交易未完成的主要原因有:(1)买卖双方就房屋价格再起争议;(2)中介机构及售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状况,买房人发现瑕疵后反悔;(3)因政策变动,买房人无法成功办理购房贷款或房屋产权过户;(4)售房人对房屋没有处置权,或其代理人越权代理签订居间合同。 () 买房人认为中介公司未尽服务义务,主要是指中介公司未

15、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代办银行贷款、代办房屋产权变更等事项。绝大多数案件均是买房人自行办理购房贷款。在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交易的案件中,中介人员陪同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足一半。 买房人称房屋状况与中介公司的承诺不符,主要是指中介公司未向买房人说明售房人的权利瑕疵(如售房人未取得房产证、售房人仅为房屋的共有人无权独自处分房屋、代理人手续不完备、房屋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等),就急于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居间费用。或指中介公司对房屋质量、采光情况、噪音情况、生活及交通便利情况言过其实,造成买房人误解。 根据笔者统计,超过50%的买房人所能承受的居间费用总额(包括居间服务费、合同代书费、代办贷款费、代办过户费等)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即居间费用总额占房价的比重约为0.75%至1.5%。而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所签的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费用总额占房价的比重在2.5%至3.5%之间。100%的买房者均认为如买卖双方未能实际完成交易,则不应支付居间服务费或仅同意支付少量费用作为“辛苦费”。与此截然相反,在房屋交易未完成的境况下,30%的中介公司坚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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