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论法律实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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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论法律实效范文 一、法律实效的含义解释 如何界定法律实效的概念?这是具体理解该概念的门径。那么,什么是法律实效?有人这样解释它:“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律的实质有效性。”我们以为,该界定的前半部分是成立的,说法律实效是法律的实质有效也就无妨大碍,但在其后加上一个“性”字,则值得商榷。因为法律实效实质上已经不是法律自己的内在属性,而是法律效力的社会延伸。我们认为,可以对法律实效的概念做出如下的界定: 法律实效是指国家实在法效力的实现状态和样式,是应然的法律效力实然化的情形,是法律主体对实在法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的实际状况。因此,法律

2、实效在实质上表达着法律的实现过程。对法律效力概念的这一界定,内在地包含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实效概念中所讲的法律是指国家实在法。我们知道,纯粹法理学是以国家实在法为研究对象的。并且根据这一理论主张,法律只能以国家实在法律方式存在。然而,纯粹法学不应当对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努力视而不见,因为事实上,确实还存在着像宗教法那样的规则体系构造人类交往秩序的事实,同时也存在着像民间法那样的规范模式组织民间秩序的存在。国家法事实上介乎宗教法和民间法之间,它既有应然理想,从而表现出其神圣的一面,又需实然兑现,从而表现出其对人们交往行为关系的现实调整功能。在另一视角上,它不像宗教法那样以理想而害现

3、实,也不像民间法那样,以现实而伤理想。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宗教法力量还十分强大的国家(如伊斯兰世界),都在借用国家法的机制来贯彻某种宗教宗旨(当然,与政教合一的纯粹宗教法截然有别);而在那些民间规范仍然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人们也试图以国家认可的方式把其有现实价值的内容上升为国家正式法。 尽管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国家实在法对宗教法和民间法都采取了一种明显宽容的态度,但这不是说国家法可以放任宗教法和民间法取代自身,也因如此,纯粹法理学可以用宽容的心态对待以宗教理想法、自然法等为研究和思辨对象的自然价值法学,也可以善待以民间实在规则(民间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人类学法学,但它自身研究的边界却是国家

4、实在法本身,因此,纯粹法理学上所讲的法律实效,也就严格限定在国家实在法的范围之内。否则,法律实效的概念就会变得漫无边际,对人们而言,就无所适从。 第二,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实现样态和方式。法律实效和法律效力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一般说来,法律效力的状况在逻辑上限定和规范着法律实效的状况和范围。并且在国家实在法上,它们两者是一种逻辑递进关系,即法律效力在先,法律实效在后。法律效力是法律实效的逻辑规范形式,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社会经验事实(虽然,这里所讲的社会经验事实,当然有别于社会法学所讲的“活法”或“行动中的法”,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具有内在的关联。当我们将认知视野挪置到法律社会学的视角时,所谓“活法”和“行动中的法”的概念,也就被赋予了实在法之实效的意义)。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如法律效力是应然的,而法律实效是实然的;法律效力预示着一种可能性,而法律实效表现着一种现实性;法律效力注重普遍的形式,而法律实效则表现着法律效力的具体实现样式;法律效力是法律内蕴的属性,而法律实效则是法律在社会学意义上的延伸,法律效力是一个恒定量,而法律实效则是一个变量等等。 法律效力作为法律对社会发挥作用的内在属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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