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1c-022 2007《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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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01C022: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2007-08-06 发布 发布 2007-08-15 实施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1 3.1 认证的申请 1 3.2 型式试验 1 3.3 初始工厂检查 1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 3.5 获证后的监督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申请 1 4.2 型式试验 2 4.3 初始工厂检查 4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4.5 获证后的监督 6 5. 认证证书. .

2、8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8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9 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 11 6.1 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3 加施方式 11 6.4 加施位置 11 7. 收费 11 附件 1 照明电器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12 附件 2 照明电器强制性认证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 . 14 附件 3 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17 附件 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19 1. 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高于 36V 和不超过 1000V 的嵌入式灯具、 固定式通用

3、灯具、 可移式通用灯具; 电源电压不超过 1000V 的荧光灯 用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 器。 2.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结构、安装方式、材料以及使用的关键元 器件和零部件(见附件 2)划分申请单元,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 原则见附件 1。 同

4、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 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 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 2)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附 1 件 2)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并且选送的样 品应覆盖系列

5、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 送申请单元内的其他产品做补充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 2)应按对应 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 关键安全元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 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核 查。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并对选送 样品负责。整机送样数量见附件 1。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关键安全件送 样数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 2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

6、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GB 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2)GB 7000.10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3)GB 7000.11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4)GB 7000.12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2 5)GB 19510.1灯的控制装置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 求 6)GB 19510.4灯的控制装置 第 4 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 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7)GB 19510.9灯的控制装置 第 9 部分 荧光灯用镇流器的 特殊要求 8)GB 19510.10灯的控制装置 第 10 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 外)

7、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9)GB 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 测量方法 10)GB17625.1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 入电流16A) 注:检测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 委另行说明。 4.2.2.2 检验项目 1)安全检验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的项目。 2)电磁兼容检验项目 插入损耗 骚扰电压 辐射电磁骚扰 谐波电流 4.2.2.3 检验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或引用标 准和/或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4.2.3 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3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

8、式试验报告 。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 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 ,未 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产品描述报告 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 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 , 内容应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 告 ,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 产品描述报告 。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

9、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 4)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 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 检测要求 (见附件 3)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 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 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内容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尤其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 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及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 4

10、 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项目至少为例行检验项目(见附件 3) 。 4.3.1.3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的所有加工场所。 4.3.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 型式试验合格后, 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根据需要, 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 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 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 并适当考虑 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4 个人日。 4.3.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11、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 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 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 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 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所实际发生 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和工厂检查后递交报告 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

12、 电感镇流器 45 个工作日,(需 5 扣除因检验项目不合格,工厂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 ,当整机的关 键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关键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 (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起计算) 。 工厂检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 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若有)之 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 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 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抽样检验以及认证机构 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通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 同步进行,但也可分别进

13、行。 4.5.2 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 方式进行。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并与其确定监 督检查日期,工厂应保证监督检查时,获证产品类别的产品处于正常 的生产状态。必要时,认证机构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 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 12 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年 度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 6 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 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 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 致性检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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