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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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 题)前 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 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 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 100 题。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如对具体 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 请 及时告知。 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江西省

2、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第一部分 增值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 (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

3、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

4、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4.问:什么是混合销售业务?建筑业混合销售业务应如何征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缴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又涉及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但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5、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3 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5问:固定资产的概念是什么?答:根据增值税条例实

6、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6.问:销售货物或视同销售货物应于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则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同时,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更为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包括:(1)采3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

7、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 180 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 180 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0 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应税货物与劳务的确认7.问: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吗?答:汽车服务店除提供汽车改装、修理业务及销售汽车零配件等业务外,提供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的,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

9、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企业提供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应单独核算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8.问: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销售软件产品时只转让软件的使用权而非著作权

10、的,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当缴4纳增值税,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9.问:移动、电信、联通等公司的营业厅或代办点有销售手机、存话费赠送手机、销售手机赠送电话费等业务,对这类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78 号) 、国税函2007414 号和国税函20061278 号)等文件的规定,联通、电信、移动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 、电话机、SIM 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 ,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

11、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426 号)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销售手机赠送电话费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业务,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10.问: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开户费、自来水公司向用户开户时一

12、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 号)的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共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收费,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征收营业税。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开户费和自来水公司向用户开户时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不征收增值税。11.问:某公司是从事家电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为新客户提供新产品展销场地并按年收取 10 万元的场地费,该公司收取的场地费如何申报纳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3、2004136 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5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收取的 10 万元场地费不征收增值税。12.问:某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外地设立了仓库,无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所有与仓库有关的费用和开支、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该公司负责,公司只是将货物移送到仓库用于存放,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

14、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 号)的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向其在外地设立的仓库移送货物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不需缴纳增值税。13.问:某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

15、用发票?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公司如果仅对外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广告宣传行为,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在对外发放宣传资料的同时,还有赠送礼品的行为,则赠送的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发放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问:企业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及“买一送一”赠送的商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因此,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及“

16、买一送一”赠送的商品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5.问: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 号)的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616.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下脚料销售给客户,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生产免税货物产生的下脚料是否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料取得的收入,应按下脚料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下脚料为增值税免税货物,则可免征增值税,即下脚料是否免税与企业销售的主要货物是否免税无关。17.问:代购货物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 26 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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