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某区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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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广陵区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铁使用效益,建立和规范全区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区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办法。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和基金。第三条 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报领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

2、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类的通用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中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部分采购项目确定实行定点采购的,采购人在定点单位(每年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自行采购。(二)单位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分散采购范围,采购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自行采

3、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第五条 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管辖范围内政府采购相关的文件,监督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执行;(二)核准、汇总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并抄送给集中采购机构;(三)审定政府采购方式;(四)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五)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六)负责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七)监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八)负责政府采购的业务培训

4、工作;(九)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业务活动;(十)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第七条 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受采购人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组织招标和各种采购活动;(二)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的履行;(三)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四)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第八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二) 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三)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组织实施;(

5、四)按规定权限对其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推动和监督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五)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和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报表。第九条 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各项采购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二)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应及时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四)做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五)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十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

6、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按区政府下发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主管部门执行。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第十四条 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

7、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第十五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第十七条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第十八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工作。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接到采购人项目委托后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二十一条 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印发各委托采购的采购人。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后10个工

9、作日内完成中标结果公告和文件印发工作。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第二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编制计划。采购人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同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二)签订委托协议。主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接受委托,并在与委托方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方案。(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

10、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被授权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当在集中采购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方,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 单位自行采购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在

11、招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全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采购文件。第三十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七章 备案和审批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第三十二条 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门回复意见。下列事项应当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主管部门制

12、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管理细则;(二)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管部门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四)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五)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六)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

13、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须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二)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三)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四)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八章政府采购的方式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进行投标的采购方式。凡采购预算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因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

14、式的,须报区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邀请招标书的方式,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 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有供应商处采购的;(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三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招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

15、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第三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 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能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出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其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三十九条 询价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向的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成交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九章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有财政直接支付和分散(授权)支付两种形式。第四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第四十二条 分散(授权)支付是指采购人代理银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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