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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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基本权利中的重大决策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国有产权代表对其所在企业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与报告按产权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请示与报告,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与报告。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一)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二)市属国有控股公司

2、的全资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三)市属国有控股公司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四)由出资人指定的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国有股权力的人员。第二章向市国资委请示的事项第四条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请示,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3.为个人提供担保。(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1.向境外投资;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三)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分

3、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五)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对外融资;(六)国有控股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七)国有控股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国有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方案。第三章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第五条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报告,由市国资委予以备案。(一)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2或在2000万元以上;(二)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

4、;(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3或在3000万元以上;(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五)高层管理人员发生职务变动;(六)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七)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八)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及财务总监;(九)企业涉诉案件和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第四章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的事项第六条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并向市国资委备案。(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专业担保公司除外):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2.为非国有控股企

5、业提供担保;3.为个人提供担保;4.为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10或500万元以上;5.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5或200万元以上;(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除外):1.向境外投资;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净资产的5或300万元以上。(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20;(四)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五)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六)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修订的公司章程;(八)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第七条

6、各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中子公司担保、投资、抵押和转让的比例和数额,制定本控股公司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八条除上述事项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由各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五章请示报告的程序第九条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凡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请示或报告;凡应提交董 事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请示或报告;其余一律提前十天请示或报告。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企业重大决议事项,国有产权 代表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报告。第十条

7、一个企业由多名国有产权代表的,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行使国有股权力的指定人员为主报告人;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为主报告人。第十一条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个人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姓名,以供受理单位参考。第十二条对须经审批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的事项,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第十三条受理报告的单位如认为必要,对报告的事项可以要求国有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第六章责任第十四条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或对国有产权代表报告事项拖延不办或盲目指示,或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侵犯其

8、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国有产权代表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由应受理单位按权限划分给予督促和警告;对屡次警告无效并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产权代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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